促进粮食生产的重要作用
应高度重视流通促进粮食生产的重要作用-食品产业网
生产决定流通,流通反作用于生产,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建国几十年来,应当说我国对粮食生产从来都没有放松过。但是,纵观我们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长期过多运用对粮食流通的补贴办法,即使是2005年以来推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也仍然没有跳出这一范围。现行促进粮食生产政策的主要弊端是:
一、国家实行粮食直补政策偏离了初衷。现行粮食直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从字面上看无可厚非,但是实际操作中却走了样。粮食直补,顾名思义是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可是现在各地却根据农民耕地面积进行补贴,本意上的粮食直补“专一制”,变成了对所有农民种植农作物的“普惠制”。种植粮食作物的低效益,与种经济作物的高效益,使得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农民自然而然地选择种植高效益的经济作物,而事实上种植粮食的面积就逐渐缩小了。同时,农民对种植粮食作物也不怎么重视,粗放种植成为普遍现象。有些地方的农民在粮食作物种植之后,就撒手不管,既不加大生产资料投入,也不适时进行田间管理,以致粮食作物田间杂草丛生、病虫害得不到有效防治,粮食产量下降。
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没有达到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目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主旨,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当主产区市场粮食价格低于国家制订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反思近年来实行这一政策,我们不难发现中间出现的问题:
(1)执行主体单一,不少农民得不到国家政策的实惠。国家将承担国家储备粮管理的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作为粮食最低收购价的执行主体。中储粮总公司虽然在主要省市自治区设有分公司、若干直属库,但是与遍布农村的粮食主产区农民卖粮的需要产生很大的差距。在此情况下,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将一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民营粮食企业作为延伸收购点。但是,这些收购点满足不了农民卖粮的需要。农村劳动力的缺乏,与卖粮距离过远的问题,使得不少农民不得不就地将粮食卖给农村经纪人,其出售粮食的价格比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一般相差几分钱,农民实际上没有得到国家最低价政策带来的好处。
(2)执行主体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没有很好发挥政策的效应。中储粮总公司是一个国有粮食企业,其主要任务是保管、轮换好国家储备粮,调控粮食市场。作为粮食最低收购价的执行主体,与其他委托收购企业没有本质的区别。这样,在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时,就不可避免地首先要维护自己的利益,自然而然地出现了偏离政策的问题。如扣取委托企业的收购、保管费用;不具备收购资格的企业也作为委托收购点等。收购、保管费用的不足,收购企业就不可能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政策,其结果是农民不能够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
(3)执行主体作为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与执行最低价政策发生矛盾。中储粮总公司作为企业,它同样要追求利益最大化;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要农民实实在在得到实惠。让企业去落实国家政策,就出现了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虽然国家《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增加了按在地原则,由粮食、物价、农发行分支机构监督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名无实,地方有关部门无法监督中央直属企业。
三、现行粮食流通政策不利于粮食加工增值,提高农民收益。中外历史经验证明,粮食的根本出路在于产业化。但是,我国现行的粮食流通政策非常不利于粮食加工企业的发展。最近几年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事实说明,绝大多数粮源被国家控制。粮食加工企业要购买粮食,只有到国家指定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拍买,成本居高不下。目前由于原粮价格上涨,成品粮价格没有起色,小型粮食加工企业难以为继,纷纷停产,大型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也只是苦苦支撑。目前加工一吨小麦仅有40多元利润,加工一吨稻谷仅有20多元利润。长此以往,粮食加工企业将要重蹈油脂加工企业覆辙:不是自己倒闭,就是被外资控制。没有强大的粮食加工企业存在,粮食加工增值就是空中楼阁。没有粮食加工增值,粮食的收购价格就无法提高,农民增收也就无从谈起。
中国日益增长的人口与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粮食需求不断增长的问题,越来越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持续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就要抓紧改进粮食流通政策。
(一)改进粮食直补办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就是国家每年都要生产一定数量的商品粮;要生产一定数量的商品粮,就要保障农民生产粮食的社会平均利润、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要达到这些目标,就必须改进现行的粮食直补办法,废去现行粮食直补的“普惠制”,实行粮食直补“单一制”,国家应当根据农民出售商品粮的数量给予补贴。这样,不但种粮农民得到更多的粮食直补资金,提高种粮收入,缩小与种植经济作物的差距,还有利于农民加大粮食生产投入,精耕细作,提高粮食商品率。
(二)改进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操作办法。我国有完整的粮食行政管理体系,国家应当发挥这些行政管理体系的作用。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应当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来负责执行。这样,不仅节省大量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成本,还可以保证政令畅通,农民真正得到国家政策的实惠。
(三)改进粮食收购政策,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国家过多地控制临时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既造成了粮食收购不是垄断的垄断,不利于粮食市场化的健康发展,又增加了利费支出(国家每收购一斤最低收购价粮食一年的支出0.11元,其中收购费用0.025元、监管费用0.005元、保管费0.035元、利息以中等小麦为例为0.047元)。因此,改进粮食收购政策于国于民都有利。这个办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将最低收购价粮食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国家收购作为临时储备,调控市场、稳定市场;另一部分让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对农民直接收购,国家每斤给予收购费用(现行每斤0.025元)。这样,国家减少了财政支出,粮食加工企业获得了宝贵的粮源,粮食产业化的链条紧密相连,加工企业通过深加工的发展提高粮食产品的附加值,自然也就有实力提高原粮的收购价格,农民从中获得更好的收益,一举多得,多方受益。
一、国家实行粮食直补政策偏离了初衷。现行粮食直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从字面上看无可厚非,但是实际操作中却走了样。粮食直补,顾名思义是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可是现在各地却根据农民耕地面积进行补贴,本意上的粮食直补“专一制”,变成了对所有农民种植农作物的“普惠制”。种植粮食作物的低效益,与种经济作物的高效益,使得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农民自然而然地选择种植高效益的经济作物,而事实上种植粮食的面积就逐渐缩小了。同时,农民对种植粮食作物也不怎么重视,粗放种植成为普遍现象。有些地方的农民在粮食作物种植之后,就撒手不管,既不加大生产资料投入,也不适时进行田间管理,以致粮食作物田间杂草丛生、病虫害得不到有效防治,粮食产量下降。
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没有达到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目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主旨,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当主产区市场粮食价格低于国家制订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反思近年来实行这一政策,我们不难发现中间出现的问题:
(1)执行主体单一,不少农民得不到国家政策的实惠。国家将承担国家储备粮管理的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作为粮食最低收购价的执行主体。中储粮总公司虽然在主要省市自治区设有分公司、若干直属库,但是与遍布农村的粮食主产区农民卖粮的需要产生很大的差距。在此情况下,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将一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民营粮食企业作为延伸收购点。但是,这些收购点满足不了农民卖粮的需要。农村劳动力的缺乏,与卖粮距离过远的问题,使得不少农民不得不就地将粮食卖给农村经纪人,其出售粮食的价格比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一般相差几分钱,农民实际上没有得到国家最低价政策带来的好处。
(2)执行主体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没有很好发挥政策的效应。中储粮总公司是一个国有粮食企业,其主要任务是保管、轮换好国家储备粮,调控粮食市场。作为粮食最低收购价的执行主体,与其他委托收购企业没有本质的区别。这样,在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时,就不可避免地首先要维护自己的利益,自然而然地出现了偏离政策的问题。如扣取委托企业的收购、保管费用;不具备收购资格的企业也作为委托收购点等。收购、保管费用的不足,收购企业就不可能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政策,其结果是农民不能够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
(3)执行主体作为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与执行最低价政策发生矛盾。中储粮总公司作为企业,它同样要追求利益最大化;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要农民实实在在得到实惠。让企业去落实国家政策,就出现了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虽然国家《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增加了按在地原则,由粮食、物价、农发行分支机构监督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名无实,地方有关部门无法监督中央直属企业。
三、现行粮食流通政策不利于粮食加工增值,提高农民收益。中外历史经验证明,粮食的根本出路在于产业化。但是,我国现行的粮食流通政策非常不利于粮食加工企业的发展。最近几年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事实说明,绝大多数粮源被国家控制。粮食加工企业要购买粮食,只有到国家指定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拍买,成本居高不下。目前由于原粮价格上涨,成品粮价格没有起色,小型粮食加工企业难以为继,纷纷停产,大型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也只是苦苦支撑。目前加工一吨小麦仅有40多元利润,加工一吨稻谷仅有20多元利润。长此以往,粮食加工企业将要重蹈油脂加工企业覆辙:不是自己倒闭,就是被外资控制。没有强大的粮食加工企业存在,粮食加工增值就是空中楼阁。没有粮食加工增值,粮食的收购价格就无法提高,农民增收也就无从谈起。
中国日益增长的人口与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粮食需求不断增长的问题,越来越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持续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就要抓紧改进粮食流通政策。
(一)改进粮食直补办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就是国家每年都要生产一定数量的商品粮;要生产一定数量的商品粮,就要保障农民生产粮食的社会平均利润、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要达到这些目标,就必须改进现行的粮食直补办法,废去现行粮食直补的“普惠制”,实行粮食直补“单一制”,国家应当根据农民出售商品粮的数量给予补贴。这样,不但种粮农民得到更多的粮食直补资金,提高种粮收入,缩小与种植经济作物的差距,还有利于农民加大粮食生产投入,精耕细作,提高粮食商品率。
(二)改进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操作办法。我国有完整的粮食行政管理体系,国家应当发挥这些行政管理体系的作用。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应当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来负责执行。这样,不仅节省大量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成本,还可以保证政令畅通,农民真正得到国家政策的实惠。
(三)改进粮食收购政策,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国家过多地控制临时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既造成了粮食收购不是垄断的垄断,不利于粮食市场化的健康发展,又增加了利费支出(国家每收购一斤最低收购价粮食一年的支出0.11元,其中收购费用0.025元、监管费用0.005元、保管费0.035元、利息以中等小麦为例为0.047元)。因此,改进粮食收购政策于国于民都有利。这个办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将最低收购价粮食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国家收购作为临时储备,调控市场、稳定市场;另一部分让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对农民直接收购,国家每斤给予收购费用(现行每斤0.025元)。这样,国家减少了财政支出,粮食加工企业获得了宝贵的粮源,粮食产业化的链条紧密相连,加工企业通过深加工的发展提高粮食产品的附加值,自然也就有实力提高原粮的收购价格,农民从中获得更好的收益,一举多得,多方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