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有关事项通知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小麦和油菜籽收购活动的各类粮油收购主体,包括中央企业、本地国有和民营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实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的地区,重点检查委托收储库点执行国家粮油收购政策等情况;其他地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各类粮油收购主体的收购经营活动。
有关事项通知二、重点检查内容
各地粮食部门要采取抽查、巡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及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201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落实情况
1.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预案所规定的条件,库点布局和仓容总量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农民售粮需要。
2.委托收储库点在收购场所是否公示了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等政策信息;是否配有检化验设备和人员;在收购中是否存在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收购现象;是否存在给农民打白条或代扣各种收费等行为。
3.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是否为2011年产的新粮;在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及委托收储库点有无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圈粮”的情况。
4.委托收储库点的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及时将收购进度抄报了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5.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是否按规定组织了审核验收并建立质量档案,是否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了代保管合同。
6.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存在租仓储粮或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问题,中储粮分公司是否及时足额向委托收储库点拨付了收购费用和保管费用。
(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的落实情况
1.承担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任务的受委托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收储价格,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或直接收购菜籽油入库问题;加工后的菜籽油是否及时集并到委托收储企业储存。
2.受委托企业是否存在从现有库存油脂中划转或“转圈油”问题。入库的菜籽油质量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存在掺杂使假行为。
3.中储粮分公司是否及时对收购的油菜籽和加工入库的菜籽油数量和质量等情况组织了审核验收。
(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在开展小麦最低收购价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同时,各地还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主体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质量标准;粮食经营者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了售粮款;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粮食统计制度;是否存在人为设置障碍和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正常流通等情况。
有关事项通知三、检查时间
夏季粮油收购开始后同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本地小麦和油菜籽收获上市时间自行确定。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的地区,应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间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四、工作要求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2011年小麦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检查,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夏季粮油收购期间,地方各级粮食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要加强与价格、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检查工作方案,对检查内容、进度安排、方式方法和工作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强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认真开展检查。各地粮食部门要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遵循在地检查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粮油收购主体开展检查,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以及处理等情况,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及时整理、汇总,逐级上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及时予以通报。
(四)加强层级监督。各地要建立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到人。对因检查工作不力等而发生重大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检查人员渎职、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和巡查,重大案件要直接组织检查,提高检查工作的威慑力。国家粮食局将适时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五)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粮油收购政策的行为,各地要责令立即纠正,限期整改,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收购预案要求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六)及时报送工作信息。为及时掌握各地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在夏季粮油收购期间,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前一阶段检查工作动态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在夏季粮油收购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本省(区、市)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并选取1~2个典型案例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