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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出新规

未知 2013-12-19 14:27 酒类法规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25日讯 (记者侯青伶 实习生罗玥) 2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向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25日讯 (记者侯青伶 实习生罗玥) 2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向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提请审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草案明确界定了禁止销售的酒类产品,包括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酒类。未加贴符合规定标准的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也在禁止销售之列。

    鼓励成立酒类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支持酒类生产者加入行业协会。

    省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知名酒类品牌行业准入制度,集聚“中国白酒金三角”名优酒企业的优势合力,制定生产工艺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感官评审规则、经营及广告规范等。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酒类生产者、销售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酒类生产者、销售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销售散装白酒的,销售者应当在固定的经营场所销售,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白酒生产者的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

    未执行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酒类产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