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名优白酒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贵州名优白酒整体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促进贵州名优白酒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贵州名优白酒的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原料供应、包装、名酒文化与名酒城镇建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贵州名优白酒,是指商标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优,品牌竞争力强,在省内外市场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规模,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评选并发布名录的白酒。
贵州名优白酒评选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名优白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酒业管理办公室,省酒业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全省名优白酒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全省名优白酒工作进行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名优白酒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鼓励贵州名优白酒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对贵州名优白酒标准、产品价格、地理标志、品牌经营与推广、打假维权、标志标识、文化宣传等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对贵州名优白酒保护和发展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发展规划与政策支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贵州省白酒产业发展规划。
白酒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并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等其他规划相衔接。
白酒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注重名优白酒的保护和发展。
白酒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白酒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适应白酒发展需要的原料种植规划。省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可根据省白酒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白酒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区白酒产业发展规划,并报省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优白酒产业园区规划与建设,引导符合条件企业进入产业园区,推动名优白酒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与物流的集聚发展。
第十条贵州名优白酒研发、生产、储存与包装等规划核心区域,禁止规划建设对贵州名优白酒生产、包装与储存等有实质性损害的项目。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名优白酒产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促进名优白酒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贵州名优白酒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贵州名优白酒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名优白酒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
贵州名优白酒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本地区贵州名优白酒发展。
第十三条税务部门应按税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白酒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贵州名优白酒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名优白酒项目的信贷投入。
第十五条鼓励白酒企业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各级人民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贵州名优白酒企业上市融资或利用债务融资工具融资。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名优白酒评估机构,为白酒企业融资、上市、兼并、重组等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贵州名优白酒工业园区、重点原料生产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以上区域的交通运输设施及其与高速公路、铁路站台、水运码头之间的连接线进行规划或适应性调整,并在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应当对以上区域的水利设施及水土保护进行优先规划与实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的白酒企业给予奖励。
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贵州省名牌产品、以及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护、奖励,并在项目及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规划建设贵州名优白酒原料生产基地,促进原料标准化种植,列入规划的名优白酒原料生产基地,国土、扶贫、农发、农业项目相关资金要给予扶持。
鼓励和支持名优白酒生产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规划内白酒原料产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名优白酒生产原料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名优白酒生产原料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申报支农项目,应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将适宜在本省推广使用的生产、加工名优白酒原料的机械产品,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对购买列入目录的机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章生产管理与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贵州名优白酒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备、技术、资金和相关专业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鼓励贵州名优白酒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地方标准、国家标准的名优白酒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
贵州名优白酒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包括原料、成分、工艺流程、检测手段、外观、品鉴、储存与包装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贵州名优白酒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与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工艺流程,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名优白酒原料及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名优白酒工业园区、重点原料生产区和名优白酒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统一规划,加强污水、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贵州名优白酒企业改扩建应当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实现达标排放。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名优白酒企业推广节水、节能型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酒糟等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环保、商务、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对贵州名优白酒生产、流通、储存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科技创新与人才保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贵州名优白酒企业对基础性研究的投入,推进贵州名优白酒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
支持贵州名优白酒生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质量检验中心等建设。
第三十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从事贵州名优白酒成分、微生物品种、香型、窖池、窖泥、原料、配料以及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分析与研究,开发和推广名优白酒新工艺、新品种。
鼓励引进、选育和示范推广酿酒用高粱、小麦新品种。
第三十一条鼓励名优白酒企业参照国际标准加强对名优白酒的成分、微生物品种、香型、窖池、窖泥和原料、配料等方面的研究与开发,为名优白酒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贵州名优白酒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设酿造及相关专业,加强白酒专业人才的培养。
鼓励白酒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定向培养所需专业人才。
第三十四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展酿酒职业技术教育,支持白酒企业及其他机构对白酒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贵州名优白酒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营造良好环境。
第五章知识产权保护与品牌推广
第三十六条鼓励贵州名优白酒企业技术创新,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
第三十七条强化贵州名优白酒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运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产品、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制度,提高名优白酒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八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贵州名优白酒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指导,鼓励贵州名优白酒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名优白酒品牌与地理标志推广战略,健全名优白酒品牌与地理标志推广制度,组织开展名优白酒品牌与地理标志的推广活动。
第四十条鼓励各级人民政府、白酒行业协会、白酒生产企业等对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的白酒,申请地理标志保护。
第四十一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公安、商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贵州名优白酒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六章酒文化和名酒城镇建设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酒文化和名酒城镇建设,促进酒文化和名酒城镇、工业旅游融合发展。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贵州名优白酒历史文化的保护和推广工作。
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对贵州名优白酒历史文化进行保护、挖掘、整理和推广。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护自然生态、原居环境、古窖酒池、工艺传承和历史文化遗存,合理利用白酒生产地及相关设施,建设酒文化旅游名镇。
名酒城镇规划、建设应当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与酒文化内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名酒城镇、名优白酒企业开发以白酒工业生产过程、工厂风貌、生活场景等观赏为主的白酒工业旅游景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