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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食品伙伴网 2016-07-19 17:48 酒类法规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要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实现白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白酒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白酒生产许可有关规定和条件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白酒生产许可的延续、变更、注销等必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不准倒卖、出租、出借白酒生产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许可证。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已启动,明确将控制塑化剂指标等新问题列入审查细则,并从原辅料到生产过程全环节质量安全控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审查细则修订发布后,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必须遵照执行。

  2.切实控制白酒中塑化剂污染。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白酒中塑化剂污染控制工作:一是继续排查整改。根据本企业生产实际,切实排查原因,特别是整改后产品仍检出塑化剂的,必须进一步查明来源,全面彻底整改,不留隐患。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管道、容器、包装物等接触酒。二是严把原料控制关。自产原酒的企业,应加强原辅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外购原酒的企业,应认真查验对应批次的原酒检验报告,确保所采购原酒的塑化剂含量要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三是严把过程控制关。企业要结合生产加工全过程,评估所有可能导致溶出塑化剂的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塑化剂对白酒的污染。四是严把成品控制关。企业要确保出厂成品中塑化剂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一旦发现成品中的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立即停产整顿,要继续全环节排查可能对产品中检出塑化剂污染的因素,排查所有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储运中使用的设备、容器、密封材料和包装材料等,并将库存原酒和产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塑化剂检测,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3.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企业要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加强对原辅料和成品在贮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购进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10343-2008)标准。

  4.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准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采用固态法生产的,不准使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白酒。

  5.加强白酒出厂检验。企业要严格白酒出厂检验,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白酒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明示标准,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企业不具备氰化物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一旦发现产品中出现甲醇或氰化物等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产、彻查原因、召回产品,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6.严格规范白酒标签。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等标准规定,标注白酒标识。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7.建立白酒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企业要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者授权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白酒质量安全,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授权其对白酒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白酒原辅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放行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

  (二)严格落实各地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1.严格生产许可。严格审核白酒生产企业资质,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企业的许可和变更,要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必须做到工作文件清晰、程序合法。严禁白酒生产许可证的跨省转移。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依法关停,强制退出。建立完善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促进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优胜劣汰。

  2.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企业原辅料采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全面检查,监督企业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对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问题要坚决依法查处。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各地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特别是白酒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切实加强对白酒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3.强化抽样检验。继续加大对本地白酒的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力度,将甲醇、氰化物、塑化剂、标签标识等作为重点检测项目,及早发现、处置食品安全问题。对发现白酒中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理;对发现白酒中塑化剂含量高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彻查原因。开展白酒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通报,尤其是白酒主产区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报告,促进监管工作落实和责任履行。

  4.严打违法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白酒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组织联合打击行动,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将加强白酒的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结合当前开展的全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白酒监管工作力度。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格局。在机构改革完成前,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原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食品各环节监管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确保各环节监管责任落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加强本地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具体实施方案,要对本地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一次普查和专项检查,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明确任务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白酒生产加工集中的地区,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社会共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推动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白酒质量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开办白酒质量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等。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加强舆论监督,对制售假冒伪劣白酒违法行为公开曝光。

  (三)强化检查督导。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排查本地白酒质量安全隐患,要注重收集、汇总和分析日常监管工作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的指导、检查和解决。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等违法行为,对本地区域性问题及重要案件要及时报告省局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白酒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文字、图像等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请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本地生产加工环节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具体实施方案、阶段性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分别于2014年2月20日、4月30日、6月20日前报送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