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饮料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菌为原料,经细胞破壁、生物酶解、超滤等工序加工制得食用菌原汁,再加入水、糖液、酸味剂等调制而成的各种食用菌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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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7 白砂糖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用菌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 19297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GB/T 23527 蛋白酶制剂
SB/T 10197 原果汁通用技术条件
NY/T 1676 食用菌中粗多糖含量的测定
QB 2583 纤维素酶制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菌: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4 木瓜蛋白酶:应符合GB/T 23527的规定。
3.1.5 纤维素酶:应符合QB 2583的规定。
3.1.6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Q/PDX 0001S-201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接近与品名相符的食用菌提取物的色泽
滋、气味 具有本品种应有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
外 观 透明澄清液体;真菌饮料存放后允许有少量肉沉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多肽/(mg/ml) ≥ 0.3
多糖/(mg/ml) ≥ 1.0
可溶性固形物/% ≥ 7.0
注:多糖含量指标为饮料添加白砂糖之前的原汁多糖含量。
3.4 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297规定。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用人体感觉器官进行检验。
4.2 理化指标
4.2.1 多肽
按附录A测定。
4.2.2 多糖
按NY/T 1676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卫生要求
按GB 1929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净含量偏差
Q/PDX 0001S-2012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2瓶,6瓶用作检验,6瓶留样备用。
5.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经工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多肽、多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应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产品标准号及“小心轻放”、“怕湿”、“怕热”等图形标志。
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小包装为塑料瓶或玻璃瓶,大包装为瓦楞纸板箱或其他包装容器。小包装封口应严密,大包装封扎应牢固。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洁净,搬运时应轻拿轻放,运输时应远离热源,不应与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码垛应适宜,离地、离墙不少于20mm,库温应保持常温。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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