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菇娘果汁饮料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菇娘果汁饮料的产品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红菇娘为主要原料,经破碎、压榨、调配,添加辅料杀菌、灌装制成的果汁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T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90 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9297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按含糖量分为:含糖果汁饮料和无糖果汁饮料。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红菇娘:果实应新鲜,成熟适度,无腐烂,无霉变,无机械损伤,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
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Q/WRD 0001S-2012
4.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应具有原果的天然色泽
香气及滋味 应具有原果的天然风味,酸甜适宜、爽口、无异味、有清凉感
外观形态 果汁型:有少许沉淀物,悬浮物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含糖型 无糖型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 5.0 -
总酸(以苹果酸计)/(g/L) ≥ 2.0
总砷(以As计)/(mg/L) ≤ 0.2
铅(Pb)/(mg/L) ≤ 0.05
锌(Zn)a/(mg/L) ≤ 5
铁(Fe)a/(mg/L) ≤ 15
锡(Sn)a/(mg/L) ≤ 200
锌、铜、铁总和a/(mg/L) ≤ 20
二氧化硫残余量(SO2)/(mg/L) ≤ 10
a表示仅适用于金属罐装。
4.4 微生物指标
以罐头加工艺生产的罐装果汁饮料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其他产品应符合表3的规定。
Q/WRD 0001S-2012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10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酵母菌/(cfu/mL) ≤ 20
霉菌/(cfu/mL) ≤ 2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5.1.1 气味与滋味
开启包装容器后,立即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检验有无异常气味与滋味。
5.1.2 色泽、外观形态及杂质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充分摇匀后,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外观形态及杂质。
5.2 理化指标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锌
按GB/T 5009.1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锡
按GB/T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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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铁
按GB/T 5009.9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规定进行。
5.4 商业无菌
按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5.5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工艺条件、班次、生产线、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方法和数量:每批随机抽取8瓶。4瓶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可溶性固形物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至少2瓶)。2瓶用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检验。2瓶留样备用。
6.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厂质检部门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做不定期抽检。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标签按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标明果汁含量。
7.2 包装
产品的销售包装要求外表清洁、无变形损伤,标签内容的字迹和图形清晰整洁、端正,容器密封完好,无泄露,不得污染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有关规定。
7.3 运输
7.3.1 产品不得与有腐蚀、易挥发、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和运输。
7.3.2 搬运过程中禁止撞击、挤压、抛扔。
7.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受冻。
Q/WRD 0001S-2012
7.4 贮存
产品不得与有腐蚀、有毒、易挥发、有异味物品同库存放。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内,不得露天堆放,货物底部应垫有高度为10厘米以上的不吸水材料,冬季注意防冻。
7.5 保质期
在以上生产和储存条件下:玻璃瓶包装的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易拉罐包装的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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