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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标准

100%原果汁饮料标准

未知 2013-08-26 14:59 饮料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00%原果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00%原果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浓缩果汁为主要原料,经纯净水稀释、还原、调配、杀菌、灌装而制成的纯100%原果汁饮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 19297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00%原果汁:在浓缩果汁(浆)中,加入该果汁(浆)浓缩时失去的天然水分等量的水,制成的具有原水果果肉色泽、风味和含一定量可溶性固形物的制品,该制品不经加热工序,可以直接饮用。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纯净水:应符合GB 17323的规定。
4.1.2  浓缩果汁: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

4.1.3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Q/DZA 0001S—201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与产品品种相符的色泽,澄清透明,久置后颜色稍许变深
香气及滋味 具有与产品品种固有的滋味与香气,无异味

外观形态 无沉淀物,无悬浮物,呈透明状液体
杂    质 不允许有肉眼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酸/% ≤ 0.8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 10.0

4.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19297的规定。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试剂
本实验所用水为去离子水或蒸馏水,应符合GB 6682的要求。所用试剂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分析纯。
5.2  感官要求
5.2.1  色泽、外观形态及杂质
取250ml混合均匀的原果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外观形态和杂质。
5.2.2  香气及滋味
取250ml混合均匀的原果汁于洁净的容器内,立即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 检查有无异味,每次品尝样品前,须用温开水漱口。
5.3  理化指标
5.3.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卫生指标
按GB 19297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Q/DZA 0001S—2012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6.1.1  组批
同品种、同规格、以一个成品罐的产品为一批。

6.1.2  抽样
每批按3‰随机抽取样品,最低度不得少于12件。鉴定净含量取样按表3规定的方法进行。
表3  鉴定净含量取样
全批件数(N) 抽查件数
N≤5 N
5<N≤250 5
N>250 2%

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经本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包装。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本产品的标签与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有关规定。
7.2  包装

产品在无菌复合铝箔袋密封灌装,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应符合GB/T 6543,包装要牢固,运输不易破损。
7.3  贮存
产品常温贮存,避免阳光直射,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存内,必须有防鼠台,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产品运输工具应当清洁卫生。
Q/DZA 0001S—2012

7.4  运输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防污染。搬运装卸应小心轻放,避免破损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7.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