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原果汁饮料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00%原果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浓缩果汁为主要原料,经纯净水稀释、还原、调配、杀菌、灌装而制成的纯100%原果汁饮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 19297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00%原果汁:在浓缩果汁(浆)中,加入该果汁(浆)浓缩时失去的天然水分等量的水,制成的具有原水果果肉色泽、风味和含一定量可溶性固形物的制品,该制品不经加热工序,可以直接饮用。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纯净水:应符合GB 17323的规定。
4.1.2 浓缩果汁: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
4.1.3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Q/DZA 0001S—201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与产品品种相符的色泽,澄清透明,久置后颜色稍许变深
香气及滋味 具有与产品品种固有的滋味与香气,无异味
外观形态 无沉淀物,无悬浮物,呈透明状液体
杂 质 不允许有肉眼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酸/% ≤ 0.8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 10.0
4.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19297的规定。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试剂
本实验所用水为去离子水或蒸馏水,应符合GB 6682的要求。所用试剂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分析纯。
5.2 感官要求
5.2.1 色泽、外观形态及杂质
取250ml混合均匀的原果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外观形态和杂质。
5.2.2 香气及滋味
取250ml混合均匀的原果汁于洁净的容器内,立即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 检查有无异味,每次品尝样品前,须用温开水漱口。
5.3 理化指标
5.3.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卫生指标
按GB 19297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Q/DZA 0001S—2012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6.1.1 组批
同品种、同规格、以一个成品罐的产品为一批。
6.1.2 抽样
每批按3‰随机抽取样品,最低度不得少于12件。鉴定净含量取样按表3规定的方法进行。
表3 鉴定净含量取样
全批件数(N) 抽查件数
N≤5 N
5<N≤250 5
N>250 2%
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经本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包装。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本产品的标签与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有关规定。
7.2 包装
产品在无菌复合铝箔袋密封灌装,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应符合GB/T 6543,包装要牢固,运输不易破损。
7.3 贮存
产品常温贮存,避免阳光直射,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存内,必须有防鼠台,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产品运输工具应当清洁卫生。
Q/DZA 0001S—2012
7.4 运输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防污染。搬运装卸应小心轻放,避免破损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7.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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