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售“三无”茶 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 2012-06-01
北京华联售三无茶 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 2012-06-01 北京华联销售的价值878元的茶叶,竟属三无产品,消费者
北京华联售“三无”茶 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 2012-06-01
北京华联销售的价值878元的茶叶,竟属“三无”产品,消费者喝后引发恶心、腹泻。
5月12日,消费者邢先生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购买了川宁薄荷绿茶11盒、川宁茉莉绿茶9盒,共计20盒袋装茶饮,总价值878元的茶叶,饮用后出现恶心、腹泻等不良反应。
邢先生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也没有产品的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经了解,该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
近日,消费者刑先生将北京华联超市诉讼至北京通州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购物款878元,十倍赔偿原告87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北京通州法院受理了该案并表示,此案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明确提出,2007年7月1日起未获得安全认证的茶叶不得生产销售,据此北京通州法院认为,该产品属于非法食品,且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告作为大型销售企业,未尽到应有的责任,违法销售上述商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货价的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