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进一步规范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2012-03-09]
江苏进一步规范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2012-03-09] 为做好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江苏进一步规范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2012-03-09]
为做好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日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相关工作提出进一步规范要求。
《通知》中明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为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该省国内机动渔船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统一使用“江苏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渔船油价补助的资料录入、数据审核、用油量测算、补助资金计算、数据汇总及各类申请、申报、发放、上报表格生成打印等相关工作均通过该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通知要求,各市、县财政要会同渔业、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的申请、申报、公示、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将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审计等部门,对市、县渔业部门和补助资金受益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以及财政部门资金拨付进度、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渔船凡有电炸毒鱼作业、暴力抗法、违反休渔禁渔规定作业、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以及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扣除全年油价补助;其他违规行为扣减50%油价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