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可获四方面支持 07-31
新华网北京7月31日报道:(记者于文静)近期,水利部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民间资本主体在财政支持、优惠政策、权益保障、服务支持等四方面,与国有、集体投资主体享有同等待遇。
据了解,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全国大部分省区市都按照一号文件要求,在其配套实施文件中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其中针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有加大财政补助、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原本没有门槛,《细则》进一步明确民间资本主体包括农民及其他民间资本主体与国有、集体投资主体享有同等待遇,包括奖励、补助、财政贴息等财政支持政策;工程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产权、收取水费、占用补偿等权益保障;水行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公开、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服务支持。
近年来,民间资本对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进行了一些探索,各地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做出一些规定。如河北、福建规定,由民间资本投资兴建的农田水利项目,享受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新疆引导工矿企业和用水大户用水权置换方式开展农田节水设施建设。天津通过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途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联合、联营、集资、入股等方式投资农田水利项目。甘肃、广西规定,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投资水利灌溉工程的,可视为固定资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核算。海南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等方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家一直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但由于农田水利收益低,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落实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调动与保护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要加强宣传,努力营造民间资本参与的良好氛围,跟踪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