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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开展“十二五”发展规划评估通知

未知 2013-05-07 10:34 粮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同志关于“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三篇文章”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3〕328号)有关要求,结合启动实施“粮安工程”,我局现组织开展《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行业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开展行业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客观评价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和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实施“粮安工程”的新要求和新形势的变化,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措施建议,推动行业规划纲要目标任务的调整完善和顺利完成。

  二、评估重点

  对“十二五”粮食行业规划体系包括“1+X”(即1+8)进行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采用数据的截止时点为2013年6月30日。“1”即《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X”即6个专项规划和2个指导意见,即我局发布的基础设施建设、粮油加工业、科技发展、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等4项专项规划,后续发布的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联合印发)、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等2个专项规划,以及推进行业信息化发展、推进主食产业化等2个指导意见。

  重点对粮食行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进展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完成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中期评估,同时也对各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围绕主题主线的贯彻情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启动实施“粮安工程”等落实情况,分析评价规划执行总体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总体评价意见和结论,并提出改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包括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三、评估方法

  (一)全面和重点相结合。既要对行业规划纲要进行全面评估,又要围绕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和实施“粮安工程”6个方面内容的要求,重点加强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市场发展、质量安全、科技创新、信息化等情况评估。

  (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既要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性分析,明确规划实施今后两年工作重点,还要依据粮食行业统计、监测等数据,运用科学评价方法,对主要指标和任务、措施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评估,初步展望2015年规划实施情况,找出存在的重点问题及原因。

  (三)自我评估和专家评估相结合。中期评估工作由各单位分别对行业规划进行总结评估。我局将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估,采取赴有关省调研、座谈、问卷调查表、督促检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评估的质量。

  四、工作分工及要求

  (一)行业规划纲要评估由发展司会同有关司室开展。在各专项规划评估、地方行业规划评估报告等基础上,发展司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6月30日前初步提出粮食行业“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报局领导审核后,7月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专项规划由各相关司负责评估工作。发展司对设施建设、粮油加工、科技发展、农户科学储粮、信息化和主食产业化等6个规划(指导意见)进行评估,法规司负责对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进行评估,标准中心负责对粮食质检体系建设规划进行评估。6月10日前形成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三)各省(区、市)粮食局、中央粮食企业负责提出本地区(单位)行业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对落实行业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情况,及本地区、本单位行业规划等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中期评估,检查重点项目实施情况,找出差距,结合实施“粮安工程”,明确推动规划实施和调整的措施,6月10日前将行业规划纲要评估报告、主要目标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表(附件1)报送我局,并报省政府或发展改革委。一并报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粮油加工业发展、粮食市场体系“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及主要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表(附件3-6)。

  (四)相关要求。一是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细化方案,确保按时保质提交中期评估报告。二是突出重点。紧扣每项任务的目标指标提出具体的完成情况,特别要结合实施“粮安工程”,对行业规划纲要原未包括的“促进粮食节约减损”及相对薄弱的“强化粮情监测预警”信息体系建设等内容,要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意见及政策措施建议。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和案例分析。科学设计评估方法,实事求是,对行业规划和重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问卷调查和打分评价,征求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客观真实地进行评估并提出措施建议,配合我局开展规划评估检查调研活动。

  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及中央企业等将本单位负责行业规划纲要中期评估的联系人及通讯方式(附电子版)于5月15日前报我局发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