鱿鱼丝已过保存期消费者问能否食用
消协提醒分清保质期与保存期概念 去年年底,青岛一位朋友给我家送来了几大包鱿鱼丝,家人陆续吃了一些,但现在冰箱里还有不少,我查看了产品包装,发现生产日期是2007年9月,而保存期是常温12个月,不知道现在还能不能食用?近日,绍兴县湖塘街道的张女士来电咨询。 记
消协提醒分清“保质期”与“保存期”概念
“去年年底,青岛一位朋友给我家送来了几大包鱿鱼丝,家人陆续吃了一些,但现在冰箱里还有不少,我查看了产品包装,发现生产日期是2007年9月,而保存期是常温12个月,不知道现在还能不能食用?”近日,绍兴县湖塘街道的张女士来电咨询。
记者向有关专家作了咨询,他们认为,由于常温和冷冻条件下食品的保存情况不同,因此,不经过鉴定很难说张女士的鱿鱼丝是否变质,但一般来说,过了保存期的食品最好还是不吃。
食品的保存期和保质期有什么区别?记者咨询了绍兴县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了解到两者有很大不同。食品的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质期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对该食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或明示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同时保质期也是指最佳食用期,即在此期间,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和食用,食品的感官特性、物理特性、营养成分、安全性都符合产品标准。对有些超期食品单凭感官不能作出鉴定时,则需通过化验检测来判定可否食用,切不可贪小失大。食品的保存期是指食品的最长保存期限。超过保存日期的食品失去了原食品的特征和特性,丧失了食品原有的食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保存日期的最后那天,也称为食品的失效日期。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了保存期限)的产品。
绍兴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春节即将临近,消费者在选购和食用食品时,最好注意销售及保存环境是否符合标签上规定的条件,比如冷藏贮存、避光保存、阴凉干燥处保存等。如果不符合规定,即使食品没有超过保存期,也可能已经变质不能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