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发展观与食品质量法
科学发展观作为崭新的发展观,它意味着要建立全新的社会生产方式,而这种全新社会生产方式的建立必将开启
科学发展观作为崭新的发展观,它意味着要建立全新的社会生产方式,而这种全新社会生产方式的建立必将开启一种有别于传统工业文明的新文明,即生态工业文明,并形成一整套有别于传统工业文明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体制,从而推动着法律朝着生态化的趋势发展。文章就法律的食品质量化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就食品质量化趋势法律的特征和内容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科学发展观的经济形态和法制保障
(一)科学发展观的经济形态
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两大趋势。知识经济要求加强经济运行过程中智力资源对物质资源的替代,实现经济活动的知识化转向;循环经济则要求以对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
自从20世纪90年代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在经历了25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之后,高消耗、高污染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如影随行,我国经济正在遭受资源、环境问题的严重制约。因此我国政府开始大力寻求经济增长模式的全面转变,走节约型发展道路。有鉴于此,“循环经济”如同“知识经济”一样迅速地融入中国主流经济的概念,并作为科学发展观的的具体体现和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由概念走向了前台。
2004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旨在节约能源的“循环经济”模式首次被提到了2005 年的我国经济战略里。据悉,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近期目标是,到2010年,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显然,“发展循环经济”这一经济与环境共赢的发展理念已被党中央、国务院所接受,并成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它将对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科学发展观的法制保障
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战略,其最终目标是要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具有长期持续发展的能力。这一最终目标包括以下几项:
1、所谓的发展并不仅仅指的是经济的发展,也应包括社会发展,包括保持和建设良好的食品质量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食品质量相统一。
2、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是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可持续发展主要依赖于可再生资源的不间断供给,特别是生物资源的永续性。过度地开发和利用某些资源,就有可能导致补给的逐年减少,甚至衰竭或灭绝。因此,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开发,尤其是对于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能超过其再生速率,否则就无法实现永续利用。
3、必须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不断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自然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科学发展观就是谋求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在发展中维持新的平衡。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研究解决由于发展而带来的各种经济与环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4、我们必须学会控制自己。人口过多,传统的消费方式、生产方式和思维方式,自由经济制度等是造成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节制人口的增长、节制人们的消费、节制使用一切有限的资源、节制一切不利于持续发展的行为;必须重新确立人与自然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既要做到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又要做到我们自身有控制的发展,以使自然资源既能满足我国当代人的需要,又能满足我国后代子孙的需要。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运用行政、经济手段外,法律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因为:
1、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的稳定的增长,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才能长期稳定地有效实施,而法律的稳定性恰恰能够满足政策稳定的基本要求。
2、科学发展观是一种全面的发展,它既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还涉及每一产业内部众多的部门;它既涉及经济领域,又涉及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它既要求经济上的数量增长,更要求发展所需的质量改善。
3、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一种在竞争中的发展,其发展的全面目标无疑是具有全社会性,但处于当今社会,各类经济主体的运作都必须与市场机制和开展竞争相联系。而要建立起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只有通过在相应范围内加强法制才能有效予以维护。
4、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是在国家范围内的一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发展,要实现这一发展,必须恰当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而只有在相应法律规范的保障下,才能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5、科学发展观的实施,需要对现行的一些政策和做法予以变革,需要推行一些新的政策和做法,而要进行这些变革必定要依靠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奏效。
可见,要使科学发展观得以实现,就必须借助于强有力的法律予以保障,而这就涉及到与传统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的变革问题。
二、科学发展观与食品质量法
阜阳大头婴儿的阴影还未完全退去,又一起因奶粉质量问题导致大规模婴幼儿致病的事故聚焦公众眼球,患儿入院、退货浪潮、三鹿道歉、主管官员辞职,广大消费者不禁要问:中国的奶制品行业怎么了?笔者不禁质问:中国的法律怎么了?
2008年9月11日,河北石家庄市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声明称,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紧接着,蒙牛、伊利等知名品牌也相继检出三聚氰胺,国内国际舆论一片哗然。国务院已开始全面整顿奶制品市场。
免检制度,免去了谁的责任和义务?
2000年起,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当时规定是经国家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后,才能确定为免检产品。但免检后势必造成企业在加工生产的某些环节放松监督,导致人为产品质量监控不利。万中有一都直接关系到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所以,食品行业这一关系重大民生的行业根本就不适用免检制度。为此,应该对这一对消费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合理制度予以废除。
引入消费者免费委托检验制度
一、科学发展观的经济形态和法制保障
(一)科学发展观的经济形态
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两大趋势。知识经济要求加强经济运行过程中智力资源对物质资源的替代,实现经济活动的知识化转向;循环经济则要求以对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
自从20世纪90年代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在经历了25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之后,高消耗、高污染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如影随行,我国经济正在遭受资源、环境问题的严重制约。因此我国政府开始大力寻求经济增长模式的全面转变,走节约型发展道路。有鉴于此,“循环经济”如同“知识经济”一样迅速地融入中国主流经济的概念,并作为科学发展观的的具体体现和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由概念走向了前台。
2004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旨在节约能源的“循环经济”模式首次被提到了2005 年的我国经济战略里。据悉,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近期目标是,到2010年,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显然,“发展循环经济”这一经济与环境共赢的发展理念已被党中央、国务院所接受,并成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它将对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科学发展观的法制保障
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战略,其最终目标是要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具有长期持续发展的能力。这一最终目标包括以下几项:
1、所谓的发展并不仅仅指的是经济的发展,也应包括社会发展,包括保持和建设良好的食品质量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食品质量相统一。
2、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是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可持续发展主要依赖于可再生资源的不间断供给,特别是生物资源的永续性。过度地开发和利用某些资源,就有可能导致补给的逐年减少,甚至衰竭或灭绝。因此,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开发,尤其是对于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能超过其再生速率,否则就无法实现永续利用。
3、必须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不断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自然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科学发展观就是谋求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在发展中维持新的平衡。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研究解决由于发展而带来的各种经济与环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4、我们必须学会控制自己。人口过多,传统的消费方式、生产方式和思维方式,自由经济制度等是造成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节制人口的增长、节制人们的消费、节制使用一切有限的资源、节制一切不利于持续发展的行为;必须重新确立人与自然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既要做到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又要做到我们自身有控制的发展,以使自然资源既能满足我国当代人的需要,又能满足我国后代子孙的需要。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运用行政、经济手段外,法律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因为:
1、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的稳定的增长,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才能长期稳定地有效实施,而法律的稳定性恰恰能够满足政策稳定的基本要求。
2、科学发展观是一种全面的发展,它既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还涉及每一产业内部众多的部门;它既涉及经济领域,又涉及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它既要求经济上的数量增长,更要求发展所需的质量改善。
3、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一种在竞争中的发展,其发展的全面目标无疑是具有全社会性,但处于当今社会,各类经济主体的运作都必须与市场机制和开展竞争相联系。而要建立起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只有通过在相应范围内加强法制才能有效予以维护。
4、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是在国家范围内的一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发展,要实现这一发展,必须恰当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而只有在相应法律规范的保障下,才能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5、科学发展观的实施,需要对现行的一些政策和做法予以变革,需要推行一些新的政策和做法,而要进行这些变革必定要依靠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奏效。
可见,要使科学发展观得以实现,就必须借助于强有力的法律予以保障,而这就涉及到与传统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的变革问题。
二、科学发展观与食品质量法
阜阳大头婴儿的阴影还未完全退去,又一起因奶粉质量问题导致大规模婴幼儿致病的事故聚焦公众眼球,患儿入院、退货浪潮、三鹿道歉、主管官员辞职,广大消费者不禁要问:中国的奶制品行业怎么了?笔者不禁质问:中国的法律怎么了?
2008年9月11日,河北石家庄市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声明称,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紧接着,蒙牛、伊利等知名品牌也相继检出三聚氰胺,国内国际舆论一片哗然。国务院已开始全面整顿奶制品市场。
免检制度,免去了谁的责任和义务?
2000年起,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当时规定是经国家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后,才能确定为免检产品。但免检后势必造成企业在加工生产的某些环节放松监督,导致人为产品质量监控不利。万中有一都直接关系到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所以,食品行业这一关系重大民生的行业根本就不适用免检制度。为此,应该对这一对消费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合理制度予以废除。
引入消费者免费委托检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