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首起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食品案胜诉
日前,经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蒋某某不服温岭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日前,经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蒋某某不服温岭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蒋某某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这是《行政诉讼法》修订后温岭首起行政诉讼且行政机关胜诉案件。
今年4月29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大溪镇潘郎农贸市场发现经营户蒋某某待售部分生猪肉(50公斤)存在腐败变质现象。该局并于5月11日作出温工商处〔2015〕9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蒋某某经营腐败变质食品,依法作出没收和罚款1.5万元行政处罚。
对此,蒋某某不服向温岭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6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蒋某某再次不服,先后向温岭市人民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新修订《行政诉讼法》,温岭市政府、市市场监管局为共同被告,分别委托副市长马健、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谢宏辉出庭应诉,对蒋某某诉求,分别从事实证据、办案程序及处罚裁量等予以强有力辩驳。
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温岭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蒋某某经营变质生猪肉有现场笔录、照片及询问笔录等证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量罚范围2000元至50000元,处以最高额5万元百分之三十罚款量罚得当。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蒋某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