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九大亮点
亮点一:22万户食品“三小”都将有身份证
《条例》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据统计,河北省“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者有22万户,主要分布在农村、社区和城乡接合部,从业人员流动频繁,生产销售不合格、超保质期、无包装、标示不全等食品的现象比较多,“管理上制度缺失,无章可循”,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由此,《条例》规定,“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登记证或备案卡管理。这就好比有了 “身份证”,对其管理将有章可循,也将更加规范,有针对性。
亮点二:学校、幼儿园周边100米禁止设立食品小摊点
《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从全省各地情况看,学校、幼儿园周边摆摊设点现象比较普遍,食品安全状况堪忧,对此家长和社会广泛关注,但监管部门缺少将其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因此,为净化学校、幼儿园周围食品安全环境,减少学生接触“问题食品”机会,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几率,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条例》对此进行了严格禁止。
亮点三:网上订餐由第三方平台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目前,网络销售食品符合大众消费趋势,符合当前“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精神。为保证网络销售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取得登记证或备案卡的,可以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同时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审查,并实名登记,与“三小”一并承担法律责任。
亮点四:明确“三小”禁止生产经营的目录清单
《条例》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过去,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三小”的市场准入作出规定。《条例》创设了禁止生产经营的“负面清单”这一监管制度,直接为“三小”开展创业、创新明晰了边界,即“法无禁止即可为”。
亮点五:7种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免罚
《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了7种首次违法免罚的情形。
首次违法免罚是《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法律法规所提倡的处罚原则。因此,《条例》规定了7种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可免予处罚,仅给当事人口头警告,同时责令其按照要求整改,其目的重在规范提高“三小”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条例》规定: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小摊点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三小”没有健康证明;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等都属于首次免罚的情形。
亮点六:列入黑名单者三年禁“入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列入黑名单:(一)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条例》建立了“三小”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明确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凡列入“黑名单”的“三小”经营者,三年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一种新的资格处罚制度,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要求。
亮点七:《条例》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权力清单”
《条例》在多条条款中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概括起来共十三项。
分别是:
1.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受理、现场审查、发放登记证等工作;
2.具体谋划好年度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以年度计划统领统筹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局;
3.切实加强对“三小”日常监督检查,涉嫌违法的要及时采取查封或扣押的措施;对妨碍执法的,还要提请公安部门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适当处理;
4.全面建立“三小”完整的监管档案,将三小监管信息做好全面的记录,并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5.建立“三小”黑名单制度,对符合《条例》第44条规定情形的列入“黑名单”,在大众媒体上予以全部公布;
6.对“三小”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要列入年度食品抽验计划,对检验的结果要及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必须依法严厉惩处;
7.对三小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并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每年培训不少于40个小时;
8.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要求执法人员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9.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明确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范围,严格规范其生产加工行为;
10.与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顺畅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和平台,疏通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实现信息互连、互通、共享、共用;
11.建立共治的合作机制,对区域性、普遍性的问题,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多管齐下,用“网格化”之方式根治食品安全“顽疾”;
12.要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尽最大努力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蔓延。对负面舆情及时进行科学研判、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要主动积极作为、避免被动甚至被舆论“绑架”,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处理、不报告,隐瞒事实真相;
13.对在监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要做到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针对食品“三小”监管职责不清、职责交叉的现实情况,《条例》细化了各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特别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13项监管职责,厘清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力边界”。
亮点八:把政府及监管部门行政权力放进了制度的“笼子”
《条例》第48条采用列举式的方式,规定了政府及监管部门违法的9种情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追究政府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放在了《条例》“法律责任部分”的第一条,体现了优先问责的理念。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条例》创设了行政问责优先制度,使条例成为“带有牙齿”的老虎,把行政权力放进了制度的“笼子”里。
亮点九:三个配套制度与《条例》同步实施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授权省政府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落实条例的相关细则。近日省政府食安办、省食药监局发布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三办法与《条例》同步实施。
《条例》对“三小”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多项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为此,省政府食安办、省食药监局研究制定并发布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推进《条例》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