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形酷似百威 百龙同威赔百威30万
“百威”啤酒有了孪生兄弟?一款名为“百龙同威”的啤酒在2006年夏开始,在包括我省在内的众多省份出现,其外观包装酷似“百威”,而价格则有着优势。为此,百威(武汉)国际啤酒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百龙同威”的厂家及相关的侵权者赔偿150万元。昨天,佛山中院向媒体公布了该起全国关注度极高的侵权案件的详情。
起因:
“百龙同威”外形酷似百威
位于美国密苏里州的安海斯-布希公司,自1957年以来啤酒产量一直居美国行业之首。1995年,该公司在中国依法注册了“百威”中文文字商标“绶带麦穗图形”图形商标。
2006年11月30日,原告百威(武汉)国际啤酒公司经授权,取得了两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后来,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还成为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国际啤酒赞助商。随着“百威”在中国市场声名鹊起,自2006年夏开始,在广东、辽宁等大大小小三十多个城市,一种名叫“百龙同威”的罐装啤酒开始闯入人们的视野。
这种啤酒分别使用与“百威”罐装、瓶装啤酒颜色和图案近似的包装和装潢,并刻意扩大其产品和包装上的“美国百威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外观包装酷似“百威”啤酒。
2007年10月29日,百威(武汉)国际啤酒公司在佛山中院将河南蓝牌酒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侵权产品设计者孙某以及佛山的一家销售商(销售侵权产品)推上了被告席,共计索赔人民币150万元。
判决:
两产品极易混淆构成侵权
开庭当天,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百威”和“绶带麦穗图形”的侵权产品,两项侵权赔偿损失20万元。
近日,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双方产品比较,原被告产品从整体来看,不仅图形的构成元素相同,而且构成元素的排列及其色调和设计风格也十分接近,按一般消费者的观察力,两者容易产生混淆,被告产品均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蓝牌酒业某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因原告既未提供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之证据,也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之证据,法院酌情判令赔偿10万元。被告孙某与蓝牌某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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