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公司销售代表休息日外出加班受伤 是工伤吗 2012-05-02
啤酒公司销售代表休息日外出加班受伤 是工伤吗 2012-05-02 【案例】丁某系某啤酒销售公司销售代表,主要工
啤酒公司销售代表休息日外出加班受伤 是工伤吗 2012-05-02
【案例】丁某系某啤酒销售公司销售代表,主要工作内容为开发、维护销售网点和处理客户投诉。2010年8月22日是丁某的休息日,他在家中接到客户电话投诉,反映啤酒瓶内有污垢。丁某了解情况后,立即驾驶助动车赶赴客户经营场所处理投诉事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
事后,用人单位认为这不属于工伤,拒绝为丁某申请工伤认定。丁某于2011年1月20日以个人名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调查核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丁某受伤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维持认定结论。
法院判决理由是:丁某系用人单位销售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基于维系客户的目的,在休息日外出处理客户投诉,符合用人单位利益。
【点评】本案的实质是对特殊工作岗位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的判断和认定。
一方面,丁某作为用人单位的营销人员,特殊的工作性质和不定时工时制度决定了其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因此对此类职业的工作时间,要作更广义的理解。另一方面,丁某的“外出”是基于本职工作的需要,是用人单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丁某本着对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负责的积极态度,在接到客户投诉后,不惜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这种情况下,虽然用人单位未下达任务指派,但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加以综合判断,认定其因工外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