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爆炸伤眼 法院判决厂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23
啤酒瓶爆炸伤眼 法院判决厂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23
刚从纸箱取出啤酒准备放到冰箱,不料酒瓶突然在手中爆炸,爆裂的玻璃碎片扎伤了张小军的右眼。张小军曾多次找啤酒经销商和生产商赔偿未果,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对于酒瓶爆炸致眼睛受伤,伤者张小军、啤酒经销商和生产商三方各有说辞。法院究竟如何审理?导致张小军眼伤的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负呢?本期今日开庭为您详细解读。
伤者 啤酒瓶爆裂伤我眼 厂家经销商应担责
2011年7月12日凌晨3时,张小军准备将两瓶某牌啤酒放入冰箱,离冰箱大约半米时,其中一酒瓶突然爆炸。因距离太近,张小军没来得及躲闪,啤酒瓶的玻璃碎片刺伤了他的右眼,当晚被妻子等人送往屯昌县人民医院医治。医院对张小军作了门诊诊断治疗后,张小军又被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医院为其做了持续6个钟头的眼睛手术。
张小军称,他家喝的这种牌子啤酒一直由陈梅供货,但陈梅一直未对张小军作安全提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啤酒的生产商,依法有先行赔偿的义务。
此外,张小军认为,陈梅和某啤酒厂赔偿给他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等共计19677元。因眼睛残疾造成容貌破损,两方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加之右眼七级伤残,还应赔偿给他残疾赔偿金124648元,并负担伤残等级鉴定费700元。以上各项合计165025元。
经销商
我只负责运送货
厂家应承担责任
据了解,啤酒的经营者陈梅认为,她只是经营者,有个体执照、酒类流通执照和产品流通执照。啤酒是厂家业务员和张小军谈好的,而她只负责运输送货。在发生爆炸的第一时间里,张小军已上报厂家有关人员,厂家已派人到现场并和他达成合约,把爆炸的瓶子交给国家权威机构鉴定后才定责任方。
“啤酒是厂家直供,最后一次是在爆炸前8天给张小军送去的,安全无损地放在他指定的地方。”陈梅说,作为合法的经营者,她所供应的是真货,不应负赔偿责任,应由厂家负责解决。
生产商
爆裂由外力造成
酒瓶质量没问题
某啤酒厂则认为,应驳回张小军的诉讼请求。首先,2011年7月12日,张小军在搬运啤酒过程中啤酒瓶爆裂,第二天,厂方接到消息后,将爆裂的啤酒瓶通过邮局寄给了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送检啤酒瓶的爆裂是由外力作用形成。
其次,爆裂的啤酒瓶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议的使用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啤酒瓶GB 4544-1996》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的期限为2年,而该啤酒瓶的生产日期距离爆裂只有一个月时间,没有超过2年。此外,厂家啤酒瓶的背标中有明确的警示说明:“切勿撞击,防止爆瓶,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
这些事实及证据足以证明该生产商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责任,产品也不存在任何缺陷。
法院
缺乏证据驳回原告
法院审理查明,某啤酒厂于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派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与张小军的亲属一同到屯昌县邮电局将爆裂的啤酒瓶寄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其鉴定意见是,送检啤酒瓶的爆裂是由外力作用形成。
综上,张小军右眼受伤不是啤酒供货商和生产商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造成,张小军对供货商和生产商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屯昌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小军的诉讼请求。之后张小军又上诉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无质量问题或缺陷不承担民事责任
屯昌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该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啤酒瓶爆裂刺伤张小军右眼,是否因啤酒生产商使用的啤酒瓶存在质量或缺陷问题造成,是否因为啤酒供货商在销售过程中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并致使事故发生。生产商和供货商是否应当对张小军承担民事责任。
某啤酒厂已举证证明发生啤酒瓶爆炸事故,是外力的作用造成。某啤酒厂用于灌装啤酒的玻璃瓶使用年限未超过2年,而厂家也未在产品标识上承诺无论何种原因发生的啤酒瓶爆裂造成的人身损害都予以赔偿。综合本案证据和其他材料,其产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其啤酒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明“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字样。
陈梅最后一次将啤酒销售给张小军后,直到发生爆裂事故期间间隔9天,张小军也没有发现啤酒瓶有异常情况,因此陈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