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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椰子两款酒 孰是孰非?

海南经济报 2007-12-13 14:26 其他酒
海南的椰子早已闻名全国,但几年前就已远销俄罗斯、韩国、日本等地区的海南椰子酒,人们却并不太了解。近日两家生产椰子酒的本岛企业海南维尔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乐酒业)和三亚寿鹰酒厂打起了专利侵权官司:维尔乐酒业状告寿鹰酒厂侵犯其生产专利。这是海南

海南的椰子早已闻名全国,但几年前就已远销俄罗斯、韩国、日本等地区的海南椰子酒,人们却并不太了解。近日两家生产椰子酒的本岛企业——海南维尔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乐酒业)和三亚寿鹰酒厂打起了专利侵权官司:维尔乐酒业状告寿鹰酒厂侵犯其生产专利。这是海南椰子酒生产行业有史以来发生的首例知识产权官司,因此引起了有关部门和椰子酒生产企业的关注。

  “醉椰”状告“寿鹰”侵犯专利

  维尔乐酒业在诉状中称,2004年6月23日,海南黎王醉椰酒业有限公司获得“一种天然椰子酒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维尔乐酒业2005年受让了该专利,成为专利权人。该发明专利特征为:选取天然响水椰子,去掉其软皮蔓层,或去掉其芽孔处的软皮蔓层,保留其完整的硬壳和芽孔无丝毫损坏;然后,采用细长的针状注射设备,从芽孔处扎入椰子肉,将未完全发酵饱和的糯米酒汁和酒曲的混合物过滤注入椰子内,在芽孔外部采用蜡密封,在常温下放置10至20天即可食用。该专利技术独特,填补了国内空白。
  维尔乐酒业在诉状中还称,2007年6月,维尔乐酒业在海南市场上发现三亚寿鹰酒厂生产销售的“寿鹰”牌椰子酒,亦采用天然椰子作为酒窖,将酒液灌入椰子果内,再用蜡将芽孔密封,经二次发酵而成。经与维尔乐酒业所拥有的专利技术特征相比较,寿鹰酒厂的生产方式方法落入维尔乐酒业的专利保护范围。寿鹰酒厂未经维尔乐酒业许可实施维尔乐的专利,其行为构成对维尔乐专利权的侵犯,且给维尔乐酒业的专利产品“醉椰酒”的市场销售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维尔乐酒业请求法院判令三亚寿鹰酒厂立即停止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全部侵权产品,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6万元的经济损失。

  “寿鹰”否认模仿“醉椰”技术

  三亚寿鹰酒厂在答辩中认为,维尔乐酒业误会了寿鹰酒厂生产的椰子酒,寿鹰酒厂在2004年就在市场上销售椰子酒,维尔乐酒业指称其刻意模仿“醉椰酒”,但维尔乐酒业生产的是黄酒,寿鹰酒厂生产的是白酒,且寿鹰酒厂的酒在口感、生产工艺上都与维尔乐的不同。维尔乐酒业生产的椰酒酒精度为22度,发酵时间为15天,用针孔灌入椰壳内,封口只有0.1毫米,用蜡封口,而寿鹰酒厂生产的椰酒酒精度是40度,二次发酵时间长达3个月,椰子壳开口为6厘米,香味、口感都与维尔乐酒业的酒不相同。另外,寿鹰酒厂早在2004年就申请了注册商标,只是没有注册生产工艺技术。

  一审认为“寿鹰”未落入“醉椰”专利保护范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无论(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是椰子壳开口与否、注入的是否完全发酵酒液、注酒的方式、封口的方法等各方面进行比较,三亚寿鹰酒厂酿造椰子酒的步骤,均与维尔乐酒业的发明专利书记载内容不相同,并未落入维尔乐酒业的专利保护范围。因此,维尔乐酒业主张寿鹰酒厂酿造椰子酒的方法对其构成侵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维尔乐酒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专利局负责人:是否侵权当事方应提供有力证据

  接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维尔乐酒业不服判决已在准备上诉材料。维尔乐酒业有关负责人认为,一审没有对椰子酒现场进行调查,仅凭双方递交的书面材料作出判决,有失偏颇,他们对此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2月12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受侵害一方可以向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行政措施给予保护,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据进行判决,也可以到酿造现场进行调查后进行判决。如果法院依照双方提供的材料和证据作出客观的判决与事实仍存有偏差,也只能由当事方自己身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该负责人称,案法院凭借现有的书面证据作出判决,应该是恰当的。如果当事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仍需进一步做好举证工作。
     此案将上诉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八种特殊侵权包括产品专利侵权。
  产品专利侵权的司法解释: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在此种情形下,被告负严格责任,其不能以无过错为抗辩事由,同时,原告要负举证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联系的责任。
  在侵权诉讼中,通常有三大事实需要证明:第一,损害事实;第二,损害由侵权人的过错所造成;第三,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相关案例:

  2006年3月,拥有“竹酒”生产工艺专利的成都竹之韵酒业有限公司参展全国春季糖酒会。在展会上,成都古国酒业有限公司同样以“竹酒”参展,并称2003年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新工艺已有千年历史。此举涉嫌侵犯竹之韵酒业有限公司的专利。
  3月20日,正值糖酒会高峰期,通过向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经济侦察大队检举,成都市武侯区工商局联合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依法对涉嫌专利侵权和欺诈的成都古国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