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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瓶等包装制品的QS审核细则

中国食品机械设备网 2010-01-06 11:23 包装机械
专业委员会对食品包装材料通则、细则的补充解释 序号主题条款号相关条款内容解释(修改)内容1《通则》企
       专业委员会对食品包装材料通则、细则的补充解释

  序号主题条款号相关条款内容解释(修改)内容1《通则》企业提交申请材料3.1.2条补充:企业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2 3.1.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允许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时,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覆盖所生产的食品,对自产自用的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作要求。

  3 3.1.2 .3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放宽对环保证明的要求,以下几种均可以:(1)环保部门在环评报告基础上作的对企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和建厂后的验收意见;(2)排污许可证和噪声复合要求的证明;(3)环境监测报告。

  4 3.1.2 .7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1)型式检验报告可由企业自行完成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但必须是同一批次产品,即所有项目在一份报告书中体现。

  (2)如果企业在核查现场不能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核查组继续实地核查工作,但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否则视为上报材料不全。

  5 3.1.2 .8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必须说明影响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内容,其他一目了然的内容可以简化,但是不得因其说明书或标签的简化而对用户造成不便或伤害。

  6 3.2.2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细则规定批批检验。

  由总局指定的8家发证检验机构对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批批检验。“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包括新建企业的产品和获证企业增项的产品。

  7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指86号文指定的发证检验机构。

  8 7.6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有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以上规定的“抽查、监督检查”是省级监督抽查、地市定期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

  9《细则》实地核查办法对于只有部分工序的生产企业,如制袋厂、分装厂、组装厂等的要求1、实地核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的要求只包含该工序涉及的内容。

  2、这类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将在产品品种中注明限定的工序。

  3、对制袋厂、分装厂:型式检验报告可以认可其上游企业产品的报告;实地核查合格后需抽样进行发证检验。

  2.2.8车间分别建立人员进出和物流的通道,人员进入应有消毒、除尘或风淋(浴)等装置,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各种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均应具备人员进出和物流的通道,人员通道应具备更衣、消毒、除尘等设施。物流通道应与生产区隔离,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隔离区。运输物料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区工作人员不得从物流通道进出。直接包装入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如保鲜膜、复合膜、一次性餐具、饮料瓶或饮水桶等生产企业消毒设施要求:洗手设施应为感应式或脚踏式,避免交叉污染;消毒应做到酒精等消毒。缓冲区应定期紫外线照射消毒。工作服应包括帽子、手套(如不方便使用手套工作,应在工作中定时对双手消毒),全身工作服、换鞋或戴脚套。并应具备风淋浴设施(饮料瓶或饮水桶生产企业可使用风幕,结合厂房的正压)。

  生产非直接入口的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如密胺餐具、塑料菜板等生产企业,应至少使用洗手液洗手,并应至少具备如除尘辊等除尘设施。应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对以下三类产品,风淋浴是必须的:(1)保鲜膜(2)一次性餐具(3)复合膜袋更衣、洗手设施是必须的,且应在生产区域入口处。

        10《细则》实地核查办法2.3生产设施1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

 

  2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防尘、防腐、通风、污物处理等设施,并维护完好。生产设施不包括生产设备,主要指生产设备之外且与生产正常进行直接相关的设施如搬运设施、通风设施、物料输送等设施。工作场所指满

  足生产需要的空间和面积。直接包装入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如保鲜膜、复合膜、一次

  性餐具等生产企业应进行封闭生产,并具备与封闭生产相适应的通风防尘设施。生产非直接入口的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如密胺餐具、塑料菜板等生产企业,也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防尘通风设施。如排风扇等。

  11 3.3.4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知识、技能和相适应的资格。

  相应的资格指经过培训上岗,可以内部培训也可以为外部培训。

  12 5.4包装标识。

  如奶瓶、水杯、餐具、菜板等产品有明确食品用用途的产品,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可不加食品用标识。如其他非复合膜、复合膜等易于与非食品用产品混淆的产品应在其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注明“食品用”字样。内部调用而非外售产品,如是车间内连线生产产品或未离开车间的产品,可不注明“食品用”的标志,异地调用或外加包装出厂的产品则必须在外包装上注明。

  13 6.1检验管理应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确认“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质量具有否决权”,质量检验部门应能够根据检验数据客观如实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并出具相应报告,其他人员不得人为干扰判定结果。

  14《细则》(一)非复合膜袋1 .发证产品范围企业将普通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产品加热封条后直接用于包装食品按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处理增加一个产品品种:GB/T 10003-1996普通型BOPP薄膜,如企业购进单膜仅经印刷后即出售,暂不发证。生产单膜,仅用于本公司复合膜生产的情况,单膜也需要申证。

  15 4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表2非复合膜中聚偏二氯乙烯片状肠衣膜的相关标准增加GB15204-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卫生标准》16 7.1发证检验抽样方法表4聚乙烯自粘性保鲜膜:随机抽取3卷,应改为6卷;商品零售包装袋及夹链自封袋:均应从3箱中分别抽取30×2个(袋规格应不小于15×15厘米,或者抽一些未制袋的薄膜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