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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江湖风生水起

中国食品机械设备网 2010-01-20 13:49 包装机械
药品包装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从静态角度看,包装是用有关材料、容器和辅助物等材料将药品包装起来,起
        药品包装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从静态角度看,包装是用有关材料、容器和辅助物等材料将药品包装起来,起到应有的功能;从动态角度看,包装是采用材料、容器和辅助物的技术方法,是工艺及操作。 随着新兴材料的崛起,近些年药企的竞争越来越体现在药包装上。
  饮片包装
  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2009年11月1日起,长期以来使用麻袋、编织袋包装的散装中药饮片将退出河北市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使用规范材质包装,且包装量最多不得超过1kg。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之前采购的中药饮片可继续销售至2010年12月1日。
  新规要求:中药饮片包装材料必须使用无毒、无害、透明,并符合食用标准的塑料材质包装;中药饮片的包装量,依据不同类别的饮片和客户需求而定,但最多不得超过1kg;从生产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其标签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并有质量合格的标志;从批发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其标签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经营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分装日期,并有质量合格的标志;从生产企业购进再分装批发的中药饮片,其标签还须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
  药品智能包装
  智能包装在各发达国家已经获得了足够的重视和良好的发展,但在国内,智能包装的开发和在各个领域的运用仅处于起步阶段。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虽然我国智能包装落后于发达国家,但潜力巨大,势头良好。
  由于药品本身关乎人类健康以及其本身制剂加工技术深化、生物药的不稳定性、新剂型应用扩大等特点,药品对包装的智能化要求越来越高。例如,由于药品本身的不稳定性,很多药品在药瓶开启之后与氧气或湿气接触会发生变质,因此,如果药品包装本身具有对氧气和水分的吸收作用智能化吸附剂,将会大大的延长药品的寿命。另外,智能包装的应用可以大幅度提高患者服用药品的准确性和方便性,如今,此类包装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比如,有的泡罩包装,每一粒药品被移走都会被记录下来,标记出患者取药时间并将信息通过广播信号传递给医生。甚至有丹麦公司推出了能够帮助患者准时吃药的新包装,这种包装外形酷似电话,不仅能够存储药片,还能够发送信息到患者的电脑和手机上,提醒患者准时吃药。各种先进的药品智能包装研究在欧美各国都已经开始普及,但其在国内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空间相当可观。
  薄膜生产商战略布局
  许多年来,薄膜生产商在标榜自己产品能够减少原材料消耗从而降低成本,在医药及食品包装领域具有卓越的保质功效。如今,在消费者和监管机构的敦促下,包装公司都不断改进工艺,以求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多做贡献。一些公司认为,采用先进的薄膜包装技术将成为包装行业树立绿色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薄膜材料能从其他包装材料中胜出是因为其拥有更轻的质量,相比玻璃和金属来说具有较低的碳足迹。除了消耗更多的原料外,用金属或玻璃包装的食品和饮料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消耗更多能源,这意味着使用隔膜保证饮料不变质的盒装葡萄酒比传统的玻璃瓶装酒碳足迹低。
  包装薄膜市场中一个最新的可持续发挥职能过趋势是借助于纳米技术的力量,因为开发商宣称,利用纳米技术将进一步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
  药品包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相当广泛的,对药企要求格外严格。这些法规不仅涉及国内法,也涉及域外法律及国际标准。
  药品包装与商标
  商标是区别彼此商品的一种可视性标志,其构成要素可包括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三维标志及其组合等。商标注册可使药品更有效地获得法律保护,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也有助于消费者认牌购物,正确地选择安全有效的药品,支持其对药品与生产厂家的信心。在商标注册制度中,我国以自愿注册为主,惟对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予以强制注册。因为人用药品关系到百姓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也就是说,商标未予注册的药品进入市场流通将被视为假药、伪药。药品商标主要存在于药品包装上。药品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地理标志等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如云南白药、六味地黄丸等即为地理标志或药品通用名称。为了达到识别或宣传药品之目的,在药品包装上应凸显药品商标而不是药品通用名称。如中药业素存在南有白药,北有红药之美誉。沈阳中药厂生产众牌沈阳红药,但众牌商标置于药品包装十分不显眼的位置,很难吸引消费者眼睛的余光,因而市场对沈阳红药印象深刻却对众牌商标十分陌生。如今他们要直面全国20多个厂家仿冒生产沈阳红药却无能为力的尴尬局面。而乌鸡白凤丸是传统中医古方,生产者众,但汇仁牌乌鸡白凤丸却后来居上一枝独秀,即在于厂家法制理念、营销理念成熟,在药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凸显了汇仁这一商标。
  药品包装与专利
  药品生产涉及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但药品包装主要涉及外观设计保护。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予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是《巴黎公约》的最低要求。在WTO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也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国内法主要体现在《专利法》中。其授予外观设计的条件主要表现为新颖性、实用性及富于美感。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食用商品主要有食品、酒类产品等。而药品包装申请外观设计保护较少,可能与百姓更注重药品疗效有关。但特产药、高档药及可作为礼品赠送的药品包装是不应忽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
  药品包装与版权保护
  美术作品可以成为药品包装的组成部分,因此药品包装可能涉及到版权领域的权利问题。这方面的法律纠纷笔者尚未见过案例。但1980年,山东景阳岗酒厂将画家刘继卣创作的组画《武松打虎》之第11幅作为其商标图案、酒瓶瓶贴及外包装装潢使用,被判赔20万元。因此,作为药品包装设计者应考虑其设计时的法律状态或版权问题,或商标、专利、版权重叠出现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
  药品包装与反不正当竞争
  在药品包装及药品广告宣传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应当努力规避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使用虚假的文字说明,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等,均构成不正当竞争,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95年,巨人公司生产了一种与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相类似的产品&mdash巨人吃饭香,并在其产品宣传册中称:据说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巨人被判赔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