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确保人民饮食安全
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记者杨兆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敬礼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为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他说,制定食品安全法,是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对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努力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意义重大。
“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张敬礼认为,民生问题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保障民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少数不法分子掺假制假,牟取暴利,甚至添加有毒害的违禁物质,坑害消费者,危害严重,影响恶劣。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食品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因此,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党和政府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高度关注民生改善,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切实为广大群众谋福祉的重大举措,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据介绍,将于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基本大法。它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在维持现行的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同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强化监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赔偿责任,打造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确保监管环节无缝衔接。张敬礼说,它既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又有利于防止部门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在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张敬礼提出,在下一步执法过程中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要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安全的特别法,食品安全包括对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此外,对于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适用《食品安全法》;
二是正确把握综合协调和分段监管的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协调和分段监管既是矛盾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缺一不可的两条腿。没有强有力的综合协调,部门监管缺乏联动,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使具体监管中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形成监管盲区,容易埋下安全隐患。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全面分析把握食品安全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六大职责,结合各环节监管实际,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使各部门形成合力,不断巩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果;
三是正确把握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统一负责的制度。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是为了强调各自监管职能和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职责体系。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是高度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要求各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密切配合,责任到位,相互衔接,最终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和责任追究体系;
四是正确把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和政府行政监管问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制度并行不悖,共同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