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商品应实行特殊管理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其被关注度几乎超过了任何一部法律,充分表明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全民关注的焦点。作为食品中的酒类产品,也终于以法的形式被明确为特殊食品。《食品安全法》第101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食品安全法》的具体内容看,该法是要解决食品行业普遍性的问题,而第101条的规定就是要解决一些特殊性的问题。然而,目前我国的酒类管理还没有一部很完善而统一的专门法规,由于其产业链条较长,历史遗留下来的管理模式是分段监管,其管理的具体规定较多地分散于已经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中。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各有关部门将酒类这一特殊商品按照普通食品进行管理,而且采取的是多头监管模式,职责不清;加上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的分散和衔接性不够,管理手段落后等原因,管理效能低下,造成了酒类行业假酒泛滥、偷税漏税、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等混乱局面。
酒类安全是食品安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想促进我国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得到保证,亟须在《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框架下,对酒类监管建立独立而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尽快理顺监管体制,整合现有执法资源,建立专业的酒类执法队伍,以此来推动全民喝上“放心酒”。
特殊商品应实行特殊管理
“举起一杯酒,能尽万般情。” 无酒不成礼、无酒不成欢、无酒不成典、无酒不成宴,一句话,中国人的生活离不开酒。近年,中国饮酒人数一直呈上升趋势,目前中国酒民已超过5亿人。
2008年1月24日,“健康饮酒中国行“活动组委会在北京公布了《2007年度中国25省民众健康饮酒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超过半数的饮酒人群身体健康状况处于亚健康及以下水平。
饮酒带来的社会问题更是不容忽视。中国每年死于酒精中毒的人数超过11万,占总死亡率的1.3%。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有数十万起,其中死亡事故半数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现象更是比比皆是。更为严重的是,未成年饮酒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中国人的饮酒问题甚至一度具有了国际政治意义。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向中国政府发出关于《西太平洋地区减少酒精危害计划》的报告,报告将中国列为世界酒精“重灾区“。此后,世卫组织不断指责中国,并向政府施压,对中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国际上,酒已经被认为是一种软性毒品。《国际禁毒公约》中,酒、烟和毒品一并被认定为“有依赖性特性”品。不仅高度白酒,就连啤酒也会导致酒精依赖症。然而在国内,中国饮酒人群对酒害的认识却明显不足。
目前,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俄罗斯在内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将酒类商品作为特殊消费品,通过专门的酒类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特殊管理。如:美国除了各州的酒类立法外,还制定了《联邦酒法》,曾长期把酒的管理放在了与烟、枪械(原来的“烟酒枪械局”)同等重要的位置。而英国《酒类经营许可法》规定,任何销售或从事酒类零售的人都必须得到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同样,诸如《德国联邦烈酒专卖法》、《日本酒专卖法》、《韩国酒税法》等都依法对酒类生产、经营进行严格管理。
而我国的酒类管理,与国际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诸多事实与数据表明,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无限制地消费酒精产品,是不会积极向上的,是相当危险的。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有节制地限制酒类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做到既要科学发展,又要推进社会进步,建立全面、系统、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保证酒类行业健康发展。针对酒类这样特殊商品的管理模式应该是从源头进行监控,中间进行规范,下游进行监管和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