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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酒类不能作为赠品促销

华夏酒报 2010-09-09 09:48 相关行业
工商部门:不能将酒类作为奖品或礼品发布广告

    “刷卡送啤酒”、“赠送啤酒,多充多送”……虽然酒类只是促销的赠品,但在广告中出现酒类相关内容,却是被禁止的。前天,工商部门发布易违法警示:前段时间宁波不少通信公司和个别银行在促销过程中,利用酒类赠品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了《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日前,海曙工商分局经检队在例行执法中发现,宁波多家通信运营商正在进行预存话费赠送啤酒的促销活动,并且通过报纸、网络甚至短信向用户发布诸如“充值60元送某品牌啤酒”的广告,啤酒成了不少商家促销的赠品。除通信运营商外,也有银行打起了啤酒的主意。有家银行在广告中称,新申请该银行信用卡并刷卡消费一次,即可得雪碧或罐装啤酒六瓶。

  烟酒等属于特殊商品,从1996年起,国家工商总局就对酒类实行严格的广告管理办法,酒类商品广告除需遵守《广告法》等规定外,还要同时遵守专门的《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含有酒类商品名称、商标、包装、制酒企业名称等内容的所有酒类广告都需执行此办法。其中第八条规定,“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同时,《酒类广告管理办法》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饮酒的动作;未成年人的形象;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此外,对酒类广告在大众媒介播(刊)出时间、版面等也作了相关规定。

  从工商部门对这些企业的询问情况看,企业大都是在不知该法规的情况下发布了酒类赠品的广告,仅有一家已接到总部整改通知。“本次涉案的都是些较大的企业,企业本身的法律意识应该说还是比较强的,却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见企业在刊登广告时对于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自我审查能力仍有待加强。”海曙工商分局经检队负责人说。为此,工商部门再次提请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注意,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进行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