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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利用经费 职能监管检测采取招投标制

新文化报 2011-05-12 15:37 曝光台
正常情况下,中标单位的报价会比国家收费标准便宜50%~70% 食品检测收费太高,影响市场监管的抽检工作多频
  正常情况下,中标单位的报价会比国家收费标准便宜50%~70%

  “食品检测收费太高,影响市场监管的抽检工作多频次、大范围的深入开展。”吉林省工商局食品监督处李茂林处长说。

  2009年,吉林省工商局单独成立食品处,而当年工商系统投入样品抽检的经费为40万元。“这在当年不算小数目。因为据我所知,以往每年投入的不过20万元左右。2009年后,食品抽样检验力度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也在加强。2010年,我们把市场抽检工作列为重点,做到一月一检,根据全年抽检计划逐步进行,当年投入的食品抽样检验经费为90万元。2011年,我们计划投入150万元的抽样检验经费用于全年食品抽样检验,目前正在报请上级领导审核通过。”李茂林表示。

  李茂林介绍说,为了更好地利用食品抽检经费,工商部门近年来都是采取食品检测招投标的办法,面向省内外权威检测机构招投标,正常情况下,中标单位的报价会比国家收费标准便宜50%~70%。

  李茂林表示,今年3月份,吉林省工商局刚刚针对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在吉林市进行过一次专项抽样检验工作,抽检结果显示合格率为87%。“我们也希望检测费用便宜些,节省出来的费用可以用于更多范围的食品抽样检测。但这部分资金还是需要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持。”

  省内一家检测机构内部人士透露,监管部门面临产品质量检测检不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如要对食品进行抽检,照理这类抽检工作应该是由上级政府或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的,但是,这种专项资金不一定完全分配到基层部门,可能在上一级监管部门就已经分配使用完了,县级以下的基层监管部门要想查处违法商贩,需要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怎么办?没有专项资金用来检测,那么最后就可能是不检不查。”   

  ■他山之石

  广东中山2011年食品抽检专项经费900万

  对于检测收费的高与低,消费者有认为收费过高的理由,检验机构有认为收费过低的解释。那么食品检验收费如何改变这种“纠结”?

  “产品质量检测不该让消费者买单,消费者根本也买不起单。”吉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品科学系主任刘学军教授一直反对消费者个人掏腰包去做食品检测。

  “据我所知,国外还没有哪个国家提倡个人送检产品的。检测工作本来就是监管部门的事情,不该让消费者去做职能监管部门该做的事。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应该加强在食品检测方面的资金支持。从目前来看,工商部门也好、质监部门也好,执行一月一抽检的食品监管计划还是远远满足不了当前百姓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需求。”

  刘学军表示,“国内在食品抽检经费解决上,广东中山的经验值得其他省市借鉴。”中山的做法是把食品抽检纳入财政预算。

  中山95%以上都是民营企业,可以说是民营经济占主流,而食品企业主要都是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和个体。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中山把质监部门的食品抽样检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10年开始给中山质量技术监督局划拨食品抽样检验专项资金800万元;2011年食品抽检的专项经费提升至900万元。

  “这大大解决了监管部门由于经费不到位而产生食品安全监管打折扣的现象。”刘学军认为。

  为啥一个小小的中山就能一年拿出900万元投入食品抽样检测中?记者电话联系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蔡先生。蔡先生说,食品抽样检验要想大范围、高频次、有力度地开展,“没有地方财政的支持谁也玩不转。”

  ■出路

  检验部门能否回归“公益”?

  政府选择部分机构,指定其履行对质监、工商等部门义务抽检,经费由财政部门承担

  有人提出“把检测机构部分回归公益,由政府出资完全进行扶持,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定期抽样进行免费检测,应该是一个较为理想的状态”。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张川洲院长说,现在事业单位性质的质检机构,为政府职能部门所做的检测检验是由国家出资的。比如职能部门或质检部门到企业抽样检测,样品都要向被检企业购买,这充分体现了国家为企业减轻抽检负担,同时也使得检测机构的抽检更具公正性。“我认为,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测检验机构应该回归公益。但检验机构是一个综合性的服务平台,还有企业、自然人也有产品检测检验的需求。需求主体不一样,所以实行公益性检测的同时,对不同的需求主体,也应考虑适当收取人员、耗材、设备的成本费才行。”

  吉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品科学系主任刘学军教授认为,应该对“公益”有一个定位。消费者维权性质的检测很难做到“公益”,因为会引发无数消费者来做免费检测,这样也不现实。公益检测应该定位在正常市场监管的检测,国家规定的行业监管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产品抽样检测、对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送检检测,而对于科研机构的检测、企业、个人因某种需要所做的产品检测则是可以适当收取费用的。

  刘学军还提出,企业按国家食品监管有关规定定期送检并不合适,因为企业按标准生产,主动送检的基本没有不合格产品。而且这种送检企业要花钱检测出报告,国家不如将此改为监管部门每年不定期、多频次地去企业抽检,这样就可以将此方式公益化,而且抽检结果会更具权威性和监督作用。

  “可以选择部分机构,由政府部门指定履行对质监、工商等部门抽检,义务为政府部门进行检测,同时对消费者的检测降低费用。”有关人士提出,而该机构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承担,对于消费者检测费用降低的部分,可以由财政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