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布2起食药安全案
虽然只是尺寸不合格,但同样属于违法行为;虽然是外地抽检发现的,但可以追溯源头,同样免不了处罚;过期食品也敢卖,合计罚没款6万余元……8月16日,市食药监局公布两起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以案释法,用两则案例让市民了解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提醒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生产产品。
医用口罩尺寸不对
罚款两万元
2017年2月4日,市食药监局接到省食药监局《抽验不合格产品核查交办单》:青岛某医疗用品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型号规格:耳挂式平面形/17cm×9cm、批号:160101)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产品尺寸不符合鲁械注准20152640383《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于2月6日对位于青岛莱西市的该公司经营地址、生产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现场提供了资质、医用外科口罩产品注册证明及技术要求、上述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发票及发货单等证明材料。
经调查,该公司于2016年1月生产上述批次的医用外科口罩共828盒,每盒10片,其中检验12盒,留样16盒,入库800盒,截止到2016年4月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销售价格为3.60元/盒。于2017年1月初从下游客户武汉某公司处得知该批次产品被抽检检验不合格后,该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启动产品召回,并通知下游客户收回该批次产品。但由于该批次产品于2016年4月份即已销售完毕,下游客户于2017年1月份陆续反馈,其所购入的该批次产品均已销售或使用完毕,未能召回产品。
经调查核实,上述医用外科口罩产品货值金额2880.00元,违法所得2880.00元。该公司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市食药监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已经缴纳罚款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销售过期食品
罚款6万多元
2017年3月16日,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对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检查时,查明该公司正在销售的16袋“古列摩斯特尔咖啡豆(英文名称BAR 5 STELLE,原产国意大利,净含量1000g/袋,生产日期2015年7月1日,保质期1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涉案货值2816元,违法所得5829元。执法人员依法查阅其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登记台账等资料,调取了相关证件及证据,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2017年5月,该局给予该公司以下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5829元;处以人民币60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人民币65829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据悉,当事人已缴纳罚没款,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