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十大食品药品稽查打假典型案例
今天上午,在湘潭市召开的食品药品稽查打假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食药监局发布了2017年全市食品药品稽查打假十大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11.8制售假酒案
2016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雨湖区长城乡羊牯村九组诚心自选超市、火铭轩饭店等销售标识为“郎”牌贵宾郎酒,经生产厂家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为假酒。经查,上述产品均来自一名叫“刘建光”的上线。我局迅速将该案移送湘潭市公安局,并成立了11.8制售假酒案联合专案组。经过三个月的缜密摸排、侦查,2017年4月23日,联合专案组展开收网行动,辗转湘潭、长沙和成都三地,查获货值金额500万元的冒牌五粮液、水井坊、剑南春、茅台、国窖1573、小糊涂仙、酒鬼酒、郎酒、海之蓝、牛栏山白酒。捣毁制假窝点2个,查封售假窝点1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网上追逃3人。目前该案已被列为省食药监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联合督办案件。
案例二:李谧、陈夺销售添加毒品羟基丁酸的饮料案
2017年 9月19日,湘潭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该县易俗河镇飞羊路停放的一台货车上装有涉嫌添加毒品羟基丁酸的饮料,该局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当即扣押包装标示为“咔哇氿牌r-氨基丁酸饮料”的饮料640件。经湖南省公安厅毒品检测中心检测,该饮料含毒品羟基丁酸成分。目前该案已移送湘潭县公安局。
案例三:李雨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7年4月12日,湘乡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东山办事处张江村有一处使用来源不明的猪肉生产加工腊肉制品的场所,经营者为李雨。该局执法人员核查后查封了该场所,收缴腊肉制品1514.5公斤,经中检集团湖南分公司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规定,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湘乡市公安局。
案例四:韶山市鸿福大酒店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猪肉案
2017年6月14日,韶山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韶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建议书》和《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谭招良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被告人谭招良系韶山市鸿福大酒店经营者田亚平之妻,主要负责酒店食材的采购。经查实,该酒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韶山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该酒店作出了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湘潭豪井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17年11月13日,我局接到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函,称我市豪井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面包,在其辖区范围内抽验中,该产品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的相关产品进行了查实,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17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存放有中药饮品红参片、厚朴、灵芝片等,外包装袋未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等内容。经核实,该批中药饮片系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位购进。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购进药品及违法所得10712元,罚款351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湘潭市三迪泌尿科诊所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贮存医疗器械案
2017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湘潭市三迪泌尿科诊所检查,发现检验室冰箱冷藏柜合格品区内有医疗器械产品“支原体鉴定培养基(培养法)”,上述医疗器械产品要求贮存条件为零下20℃。经核实该诊所检验室冰箱冷藏柜不能达到上述医疗器械包装标示的贮存条件,未按照医疗器械包装标示的条件贮存。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该诊所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湘潭市雨湖区阳光校园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17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湘潭市雨湖区阳光校园商店检查时发现其未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的“康师傅”方便面等6种预包装食品共计136包(盒)均已超过保质期。该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商店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36包(盒),没收违法所得35.88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湘潭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食品案
2016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湘潭市河西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检查中发现:该商场部分食品经营者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集中市场开办者(湘潭市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忽视食品安全工作,未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未履行检查报告的法定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湖南湘翼鸭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7年5月10日,湖南湘翼鸭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档口"牌香辣鸭掌,经湘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