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还设有强有力的许可和执法程序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韩国也曾出现过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奶粉事件”、“假酒”、“农药蔬菜”等现象一度盛行。于是,韩国于1962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后来,以2004年发生的所谓“包子馅事件”为契机,2008年在大幅度修改《食品卫生法》的同时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为了贯彻执行上述法律,韩国还设有强有力的许可和执法程序。
崔吉子
韩国《食品卫生法》主要立法目的在于“防止食品卫生所带来的危害,提高食品营养品质,增进国民保健”(第一条),强调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容器、包装必须卫生。该法主要针对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示、包装、检查标准、经营许可、处罚标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与该法施行令及施行规则共同形成了韩国关于食品卫生规范的系统化、专业化、科学化标准。该法明文规定禁止不卫生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及赠予,并且禁止以销售为目的的采集、制造、进口、加工、使用、储藏、陈列等行为(第四条)。而针对化学合成品,该法明文规定禁止未指定的化学合成品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该法第7条中明确列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及规格并收录于食品添加剂公典(第十二条)。该法规定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必须符合标示标准,否则禁止销售,不能进行虚假标示或者与医药品混同的标示。
另外,健康保健食品应受食品卫生检查机关的检查,就符合产品检查的产品进行标注,禁止不合格或者无合格标示产品的销售、陈列及使用等。更规定了食品等的生产加工工厂不同产品的具体自检标准及自检义务。在食品医药品安全厅与地方自治团体设食品卫生监视院,通过检查、回收等对营业设施进行监视与指导。另设名誉食品卫生监视员负责食品卫生启蒙、指导。
最后,违反《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者将受到行政处罚,其类型包括纠正命令、销毁处分、公布、设施修缮命令、取消许可、吊销执照等,并且根据产品种类及违法程度处以一定的罚款。但是,在下达行政处罚之前,须听取处分对象的意见。
《食品安全基本法》系韩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共有6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食品安全政策的确立及推进体系;第三章为紧急应对及追踪调查等;第四章为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化;第五章为信息公开及相互合作等;第六章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基本法》统一了分散在各部门法中的食品安全政策,提高了政策的执行效率。
该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明确食品安全相关的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及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的责任,确立、调整食品安全政策,促进国民健康、安全的饮食生活”。第二章明文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应制定3年食品安全管理计划,报国务总理。由根据该法设立的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统筹、评议相关计划,通报相关机关执行,明确食品安全政策及推进体系。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在发生重大危害或可能发生重大危害国民健康的事件时,国家出台紧急应对方案,并在其中特别详细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第四章明确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食品等危害性评价标准并据此进行定期审查的义务,并特别提及转基因等新型食品的安全管理问题。第五章首先明确了政府主管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并规定了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意见的制度。第六章“消费者参与”,为增进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了相关激励制度及消费者举报保护制度。
此外,韩国与食品相关的法律还包括《食品产业振兴法》、《保健食品法》、《儿童饮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别法》、《食品企业振兴法》、《农渔业、农渔村及食品产业基本法》、《农产品品质管理法》、《家畜产品卫生管理法》、《水产品品质管理法》、《粮谷管理法》、《自来水法》、《食用水管理法》、《食盐管理法》、《无公害农业法》、《传染病预防法》、《国民健康增进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畜产法》、《饲料管理法》、《农药管理法》、《药师法》、《肥料管理法》、《人参产业法》、《治理保健犯罪特别法》、《学校食品供给法》、《学校保健法》、《税法》、《对外贸易法》、《转基因产品国家间流通的法律》、《产业标准化法》、《亲环境养成法》等多部法律,涵盖了食品药品安全的方方面面。
为了贯彻执行上述法律,韩国还设有强有力的许可和执法程序。
在许可方面,根据韩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无论是食品生产企业,还是食品进口企业,都必须对生产和进口的食品实行事先申报、登记,并获取许可后,方能上市营销。同时还要求,上市的食品必须符合公典中可以使用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以保证上市的食品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不安全。虽然这可能造成一定的市场准入壁垒,即食品技术标准的僵化可能形成对既得利益者的保护膜,但它比原有的事后处罚方法,却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在获得许可后,仍有违反相关法律或者卫生标准的情形,则可通过纠正命令、禁止销售、销毁处置、取消许可等行政制裁,以实现对消费者健康的终极保护。
在执法方面,将食品管理行政组织形态划分为多元型、单一型、统筹型三种。韩国可以说是典型的统筹型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体制。在韩国,涉及食品卫生管理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部、农林水产部、知识经济部、保健福祉部、环境部、农村振兴厅、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等。各部门有明确分工。农林水产部负责农产品和水产品的生产、贮藏、批发市场中的质量安全管理,畜产品从“牧场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农、渔、畜产品的品质认证、地理标识管理、原产地管理和转基因食品标识(GMO标识)管理以及进口农、渔、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病虫害检疫和畜产品(包括加工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食品药品安全厅负责农、水产品加工品(经加工已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产品)和流通领域农、水产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为了协调各部门的关系,韩国还成立了由总理担任委员长的“食品安全对策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规制的方针政策、部门间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处理。
韩国在立法和执法上的统一和严峻,从而构建了食品安全的良好秩序,繁荣的美容业可从另一角度证明食品、药物使用的安全性,这一实效应归功于韩国食品卫生与安全的立法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