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18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85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66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665元。
●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2日
● 除息日:2010年7月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5月27日召开的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2009年年末本公司总股本94,380万股为基数,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85元(含税)。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2日
2、除息日:2010年7月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9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0年7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1.0665元;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1.185元。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1.066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贵州宏益投资贸易中心、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秘办
地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邮政编码:564501
电话:0852-2386002 传真:0852-238600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