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茶叶流通体制及其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为高涨,尤其是1985年国家对茶叶实行了多渠道经营、市场价格放开和自由购销的政策后,刺激了农民种植茶叶的积极性,茶叶产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紧接着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把茶叶产业全面推上了国际竞争的舞台。本部分通过回顾我国茶叶流通体制及其政策的演变,旨在分析中国茶叶流通的变化及规律,对未来中国茶叶流通作了进一步展望。
茶叶流通体制及其政策演变大致可分三个阶段。
(一)1949年-1952年,自由购销到政府垄断经营的过渡时期
这一阶段茶叶在市场中是自由购销的,当时茶叶经营的主体有私商,也有政府部门。1951年春季,茶叶产区的供销社按照全国合作总社与中央贸易部门签订的协议书要求,广泛地与农民签订茶叶预购合同。1952以后,茶叶的预购工作主要由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进行,1952年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购茶叶占全部收购额的56.1%。
(二)1953年-1984年,供销社与商业部门的计划管理时期
我国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对私营茶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以后,国家规定茶叶等重要商品及出口物资只准国营专业公司或委托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非指定单位一律不准收购。1957年国务院批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关于当前茶叶收购工作的报告》中指出:“在国家收购期间或没有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之前,任何私人不得进行收购和贩运,农业社和农民也不得把茶叶拿到市场上去销售。农业社和农民在完成国家任务后,可以将自己留用的茶叶拿到市场上去出售。”1958年11月I9日《国务院关于农副产品、食品、畜产品、丝绸等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茶叶列为中央集中管理的重要商品,茶叶调拨、内销和出口由商业部门管理。1961年1月27日,针对农副产品收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的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把农副产品分为三类,分别实行三种收购政策(即统购、派购、议购)。其中,茶叶列为第二类物资,实行派购政策,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这段时期,尽管茶叶流通管理的具体归口部门有所调整,但茶叶作为国家计划收购的二类物资政策一直保持到1984年。
(三)1985年茶叶流通市场化改革以后时期
这一阶段,国内市场放开,但出口仍实行不同程度的垄断经营。进入80年代,茶叶市场的供求关系有了根本的变化,茶叶生产总量增加很快,个别茶类已出现积压。1984年6月,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茶叶购销政策和改革流通体制意见的报告》中明确规定:“边销茶继续实行派购,内销茶和出口茶彻底放开,实行议购议销,按经济区划组织多渠道流通和开放式市场,把经营搞活,扩大茶叶销售,促进茶叶生产继续发展。”文件颁布以后,茶叶流通领域开始允许国营、集体、个体商业及茶农经营茶叶,并且出现了茶叶交易市场。但在80年代国内市场放开初期,由于存在税收的地方利益,茶叶原料市场有地方“封锁”和保护现象,所以茶叶市场的整合度仍然较差,全国性统一的茶叶市场在90年代才逐步形成。在茶叶的出口方面,我国茶叶出口曾由中国茶叶公司(1949-1955)、中国茶叶出口公司(1956-1960)、中国茶叶土产进出口公司(1961-1969)、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及其茶叶进出口子公司(1985-1997)负责管理,并由这些公司及其下属地方公司和省属专业公司承担出口经营业务。因此,总的来说,这段时期茶叶出口经营由国有的专业公司垄断,但在不同时期,具体的管理方式有所调整。
2007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其规范核心内容是要求市场建立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体系、商品可追溯体系和经销商的信用档案管理体系,从而完善食品流通行业自律机制,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茶叶作为一项重要的食品被列为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