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百吨地沟油流入江西粮油市场
近百吨地沟油流入江西粮油市场
从屠宰场和菜市场回收猪内脏、猪肥膘等猪下脚料,在无卫生、经营许可证的小作坊内,采用“油煮油”的方式炼制猪油。在不到两年时间里,炼制逾95吨地沟油,非法销售额达63万余元。
8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15万元。
在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五星村,陈某和蒋某合租了前后两幢平房作为暂住地,并将这暂住地作为生产炼制猪油的小作坊,现场的卫生条件极差,在被民警查获时,一些猪下脚料就直接堆放在地上。
据陈某供述,他一般在凌晨3时左右到位于港闸区的永兴屠宰场,以最高每斤2.4元的价格向一些猪肉经营户收购猪内脏、猪肥膘和猪肚里的水油等下脚料,每次能收200多斤。而蒋某因为腿脚不便,一般只固定向屠宰场的李某回收大肠油。李某说,他每天向蒋某供应五六十斤到七八十斤猪大肠油,那些肠油人是不能吃的。经常向陈某供应猪下脚料的猪肉经营户徐某、胡某等人在证言中也称:这些猪下脚料人是不能吃的,只能炼制工业油。有时候,陈某、蒋某两人也到附近的菜市场等地收购零碎的肥猪肉、猪皮等下脚料来熬油。
炼制好猪油后,由陈某负责联系,主要通过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聂某的物流公司运往江西省万载县,销售给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名优特大市场经营食品批发部的个体人员潘某、杨某、魏某3人,再由他们批发零售供人食用。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陈某和蒋某先后以2.6元至4.2元不等的价格向潘某等人销售猪油29次,蒋某单独向魏某销售猪油1次,潘某等人收到猪油后,将货款打至聂某账户,聂某扣除每桶5元的手续费后,将货款打至陈某账户,陈某再按蒋某生产猪油的数量,将货款交给蒋某。陈某销售金额为631480元,其中陈某帮助蒋某销售210493元,蒋某单独销售8600元。截至2011年10月10日案发,陈某、蒋某两人共向潘某、杨某、魏某3人销售猪油逾95吨。
在万载县开超市的王某、汪某等人证明,其从万载县粮油批发市场潘某那里进的猪油都卖给附近的居民食用。
潘某、杨某、魏某等人已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