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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碧有汞还是有虫子?

食品产业网 2010-02-04 09:33 饮料类
警方重案处理雪碧汞毒案 带虫雪碧又上市-食品产业网
  核心提示:近日,雪碧深陷“汞毒门”尚不能自拔时,北京高先生在购买的瓶装雪碧中,发现长约3厘米虫子,他向可口可乐公司索赔双倍货款4.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并要求书面道歉。大兴法院一审认定涉案雪碧确实是可口可乐公司生产,可口可乐赔偿高先生货款损失2.05元,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北京警方重案处理雪碧汞毒案

  昨日(2月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北京可口可乐公司已向第二例患者垫付了2万元。据王晨父亲介绍,2月3日下午,可口可乐公司有工作人员前来医院,垫付了两万元款项,据王父称在其坚持下,公司以支票形式直接转交院方,家属没有接触款项。

  2月3日,北京警方公开表示不能确定打破温度计与汞中毒有必然联系。今日(2月4日),北京警方将与当事双方赶赴天津验罐。

  不确定打破温度计与中毒有关

  2月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了解此案的内部人士处得知,目前北京警方对此案很重视,已按照重案进行处理。同时,舆论媒体对此案的关注也对警方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据新华社消息,消费者称饮用雪碧导致汞中毒事件发生后,警方对现场遗留的雪碧饮料易拉罐、王晨家的温度计残片取证后带回检验,同时通知工商部门,对超市中同一批次的雪碧饮料进行查封。

  记者2月3日连线北京市工商局,办公室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表示只是在报纸上看到这则消息,但目前还不知道是否正在进行检测。

  而通州质监局一位女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通州地区没有雪碧生产工厂,质监部门主要管的是生产领域的质量安全问题。

  2月3日,北京警方公开表示,由于中毒事件涉及饮料的生产、运输、销售和饮用等多个环节,调查取证工作量大,涉及公安、食品安全、质监和工商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将根据自己的职责和主管环节展开调查,到目前为止结果尚未明确,且不能证明温度计被王晨打碎后外泄的水银与王晨饮用雪碧发生汞中毒有必然联系。

  王晨身体已经好转

  2月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307医院的急诊留观室见到了王晨和他的父母。已经住院19天的王晨,经过三次排毒治疗,身体已开始好转,不过思想压力比较大。

  据王晨父亲介绍,王晨最近出现了不明原因的头疼症状,但是并没有发烧。体温测量都正常。提及雪碧,王晨母亲有些激动,“雪碧是他(指王晨)平时都爱喝的,这要过年了,孩子和我们都希望能早点回家。”孩子的父亲王义军告诉记者,本周王晨将进行血检,准备进行第四次排毒治疗。

  根据王晨2010年2月2日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显示,“毒检:血中汞浓度3.2ng/ml,尿液中1.2ug/ml,诊断意见为急性汞中毒。”

  两例中毒者的家属均向记者表示,目前他们最关心的就是亲人的治疗,并希望警方的调查结果能尽早出台。

  同时两家人均认为无论最终的调查结果是怎样的,可口可乐方面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买的是可口可乐公司的产品,且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无论如何可口可乐公司都不能推卸责任。”王义军说。

  2月3日,北京可口可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公司主要是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对于外界评论暂不表态。

  律师:超市如有证明或可免责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张燕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由于此案是消费者称饮用雪碧导致汞中毒事件,发生在特定包装物中,应可定性为刑事案件。

  对于超市方面,张燕生认为,如果警方没有特别的要求,超市正常营业并无不当。而且如果超市方面除卫生合格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外,如果能够提供销售许可证,或者是从正规渠道进货的凭证,超市方面或可免责。 <<<两例汞中毒事件进货渠道均存疑点

  北京可口可乐方面曾经向记者透露,出售“汞毒雪碧”的超市并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销售或者供货方面的合同或者协议。

  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起诉销售商家和厂家,而最终应该由谁负责则需要司法部门审理,而主要依据就是警方的调查结果。

  “尽管发生事件是在不同地点,且相距较远,但是警方将会对两起雪碧‘汞毒’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或者共性进行调查,比如流通环节中是否最终都在同一经销商处进货等。”张燕生认为,根据外界透露的信息,警方应该对两起雪碧汞中毒事件相关联的各环节进行排查。

  可口可乐被认定生产“带虫雪碧”

  高先生在购买的瓶装雪碧中,发现长约3厘米、类似蟑螂的虫子,他将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起诉,索赔双倍货款4.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并要求可口可乐书面道歉。昨天,记者获悉,大兴法院一审认定涉案雪碧确实是可口可乐公司生产,可口可乐赔偿高先生货款损失2.05元,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2007年6月,高先生从超市购买了一箱每瓶600毫升装的雪碧。高先生称,喝到第20瓶时,他发现未开启的雪碧中,有一只长约3厘米、类似蟑螂状的虫子。2008年,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可口可乐赔偿2.05元雪碧款并赔偿2.05元罚金,索赔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当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调解时,高先生曾提出上百万的调解意向,未达成一致,高先生申请撤诉。去年,高先生重新起诉,声称“公益诉讼”,要求可口可乐赔偿其2.05元雪碧款并赔偿2.05元罚金,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此外,他还要求可口可乐书面道歉,并查明生产环节漏洞。

  该案争议焦点是涉案雪碧是否是可口可乐生产。按照可口可乐公司的要求,有关部门对涉案雪碧进行了司法鉴定。去年11月,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果显示,涉案雪碧瓶盖没有开启的痕迹。

  在庭审质证中,可口可乐认可该瓶瓶口的喷码编号属于公司生产的同批次产品的编号范围,外包装、商标与其产品近似。法院结合司法鉴定,认为可认定涉案雪碧是可口可乐生产的。

  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应当指出的是,北京可口可乐公司作为有较大影响的饮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所生产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避免产品出现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宣判后,高先生不满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