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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三老臣”领刑

食品产业网 2010-04-20 11:44 饮料类
健力宝“三老臣”领刑 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食品产业网

健力宝三原高管听取终审宣判。 


  一审宣判后3原高管提出上诉 省高院昨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昨日下午3时20分,广东省高院在佛山中院第一审判庭里,对备受关注的健力宝3名原副老总进行终审宣判,维持原判,即判处杨仕明有期徒刑18年,黎庆元、阮钜源各有期徒刑14年。

  据了解,在一审宣判后,3人均认为自己无罪,并提出了“为全体职工开会买保险没有贪污”等上诉理由。省高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驳回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整个宣判过程只持续了10多分钟。

  上诉焦点:

  为职工买保险不算贪污?

  杨仕明提出,为公司领导购买保险是在工作例会上讨论决定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后进行的,没为其他职工购买保险,是因情况复杂被耽搁,不构成贪污犯罪。

  省高院认为,经查,杨等3人与同案人李经纬、于善福在2000年初的某次领导班子工作例会上讨论决定为全体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后因李经纬改变意见而取消。后来,上述5人又在2000年6月的另一次领导班子工作例会上研究决定动用该公司职工福利资金单独为他们5人购买商业保险。3人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通过管理层决策的形式共同贪污,实施共同贪污行为。

  杨仕明是否收受贿赂?

  对于自己单独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杨仕明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省高院则认为,杨仕明被传唤讯问后,如实交代了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伙同陆庆坤、蔡伏云贪污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公款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个人收受李卫民贿赂的事实,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非公职人员不构成贪污?

  黎庆元上诉时表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不符合贪污罪所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

  省高院表示,在3人身份认定上,他们先后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广东健力宝饮料厂的委派,分别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中担任职务,应认定为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主体。

  侵占非国有资产不是贪污?

  黎庆元还称,他用于购买保险的职工福利资金不是国有或公共财产,不符合贪污罪客体要件。

  省院相对应指出,评价他们是否构成贪污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是受国有单位委派到任职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非法占有任职单位的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因此,他们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被告“三宗罪”

  1.用公款为自己投保

  2000年6月,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及同案人李经纬、于善福(另案处理)共同研究决定:将集团下属子公司广东健力宝饮料公司的职工福利资金为他们自己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主持会议的李经纬指定分管财务工作的杨仕明负责经办落实。

  同月底,杨仕明指使公司财务以公司工会的名义在工商银行三水市支行开立一个新账户,之后从公司工会原账户中转入职工福利资金1300万元,再将其中的1141.385万元作为购买保险的保险费支付给三水人保公司。其中,李经纬投保保险费合计331.88万元,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于善福投保的保费分别为187.56万元、200.91万元、229.185万元和191.85万元。

  2.套取公款据为己有

  2001年11月至12月间,杨仕明利用分管财务之便,指使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经理陆庆坤(已判刑)以“与银行举行工作会议、联欢座谈会费用”为名,填制现金支出证明单,杨仕明自己审批后从中套取现金19万元。事后,杨仕明分得13万元,余款由陆庆坤与财务结算中心会计蔡伏云(已判刑)分占。

  3.借装修之机受贿

  1997年下半年,时任健力宝饮料厂副厂长的杨仕明,在装修健力宝旧销售大楼期间,非法收受承建该工程的原南海市艺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为民(另案处理)给予的10万元,事后利用其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李为民顺利收取工程款。

  三上诉人资料及审理情况:

  杨仕明:55岁,1954年11月20日生于佛山,汉族,大学文化,原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销售、财务。一审以贪污罪及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黎庆元:59岁,1951年6月28日生于佛山,汉族,大专文化,原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工会。一审以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阮钜源:67岁,1943年6月5日生于佛山,汉族,大学本科,原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管包装、转制。一审以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