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身陷“代言门”
新科游泳世界冠军孙杨本月29日晚发出微博,就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领导带去参加某企业的签约仪式表示不满。在29日的签约活动中,孙杨和世界冠军队友赵菁及唐奕共同参加,成为某饮料外包装上的人像之一。
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对中国体育来说,任何一个项目要想发展,无论是优势项目还是潜优势项目,都需要并且有必要谋求来自社会的赞助,为自身的提高和发展以及训练和备战积累资金。”
尚修堂解释说,目前在中国,大多数项目和运动员都是依靠国家培养的,从训练到比赛,出国训练等,都是由国家支付。“如果没有来自社会的赞助,游泳队每年哪里有那么多钱支付运动员出国训练,吃、住、行以及场租费用和外国教练的工资?每年至少600万元,光靠总局和中心自己的力量是难以承受的。因此,运动员有义务配合国家队参加相应的社会活动和签约活动”。
随着中国泳将在国际比赛中的表现越来越“出彩”,像张琳、孙杨、赵菁、刘子歌、焦刘洋这样的世界冠军和奥运冠军越来越多。尚修堂表示,国家游泳队意识到明星运动员商业开发管理的重要性,并且有明确规定,即运动员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队,不允许个人单独签约。
“如果所有运动员都自己去开发签约,那不乱套了,还能集中精力完成训练和比赛吗?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开发必须要在国家队和地方队的协商下完成,运动员不能擅自签约”。
“目前我们不打算委托经纪公司来从事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因为只有我们才知道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任务,知道运动员什么时候可以做什么事情”。
据尚修堂介绍,目前孙杨和队友在教练朱志根指导下在杭州训练。国家游泳队计划10月下旬城运会后在北京集中,届时孙杨将回到北京训练。据新华社电
姚明律师:使用肖像权需征求本人同意
曾在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官司中代理姚明的律师、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鹏表示,孙杨作为当事人,有决定是否使用当事人责权的权利,国家队使用相关权利时应征得本人同意。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肖像权等权益属于当事人责权。如果国家队在孙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肯定构成侵权;如果要用,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他表示,这件事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相关权利,是否使用,应该由本人决定。如果没有征得本人同意,使用肖像权的厂商也构成侵权。在征求同意的方式上,可以用队员入队时签署相关约定的方式。
第二,在对使用肖像权或运动员其他无形资产所获收益的分配上,王晓鹏建议国家体育总局应出具相关规定。在运动员入队时,就对其当事人责权作出相关约定,最好是订立合同。
此前,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表示,国家游泳队意识到明星运动员商业开发管理的重要性,并且有明确规定,即运动员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队,不允许个人单独签约。
王晓鹏认为,中国运动员的培养体制和国外不同,很多运动员是由国家培养,成名也在国家队。在他们取得优异成绩、可能获得商业利益的时候,相关商业权益不应全归个人。但全归国家队也不合适。因此,最好是在运动员入队时订立合同。王晓鹏本人也在从事一些涉及体育项目运动员培养的工作,他们的做法就是在合作之初签下相关协议。
王晓鹏还指出,现有的国家队培养体制存在着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国家队培养运动员的钱是由国家财政出的,运动员成名之后的商业利益由国家队和运动员分享,肯定不会再回到国家财政中去。这显然并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