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资格
广告活动(一)广告主的资格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
广告活动(一)广告主的资格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且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发布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的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二)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资格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且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发布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的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二)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资格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