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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标协会

博锐管理在线 2011-03-10 11:51 营销资料
广东商标协会于1996年6月6日成立,宗旨是: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维护本会会员的商标合法权益,协助会员正

        广东商标协会于1996年6月6日成立,宗旨是: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维护本会会员的商标合法权益,协助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开拓市场,倡导并协助会员提高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该会的会员是商标知名度较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且在国内外市场有一定竞争力的工商企业(包括广东省所有驰名商标企业、多数著名商标企业及特邀的港澳知名企业)、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行政执法或司法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
        该协会接受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创办了《广东商标通讯》,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商标知识,报导商标管理工作的重大活动和最新动态;举办各种专题培训班,提高会员商标法律意识和商标管理水平;协助会员维护商标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协会还组织与国外民间商标组织之间的国际交流活动,召开商标研讨会,探索企业如何树立品牌意识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品牌效益。该协会接受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企业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提供参考意见。为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协会开展了为会员监控商标注册情况的工作,以加强对会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商标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TRADEMARK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由商标所有人、商标中介组织、商标管理人员、商标理论工作者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维护会员的商标合法权益;协助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创立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团结全体会员,发挥其积极作用,藉以提高我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本协会的一切活动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会的主管部门,本会接受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体育西横街1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培训企业商标管理人员,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组织开展商标理论研讨,总结、交流企业商标管理经验,协助和指导会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管理制度,提高会员单位的商标管理水平;
(四)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商标战略和策略研究,提高争创驰名商标的意识和能力;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商标被侵权、假冒情况,支持并协助会员向工商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六)了解(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增强会员之间的合作;
(七)开展商标服务活动,出版并发行有关商标刊物;
(八)开展民间的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了解国内外商标发展趋势,传播商标信息,研究我省的商标发展战略;
(九)接受政府机关和民间委托进行有关商标方面的调查,参与商标价值的评估、宣传等活动;
(十)协助政府开展商标工作,接受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企业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认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提供参考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有志于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商标代理组织以及相关机构。
(二)个人会员:具有较高商标理论水平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商标管理人员。
团体会员由其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参加本会活动,并行使权力。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商标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
(四)申请入会的企业须有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其使用的商标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团体会员同时附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个人会员须团体会员推荐或两名个人会员介绍,并提交职务、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二)对申请入会的团体和个人,由本会秘书处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由秘书处做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会长批准。
(三)经批准入会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的一个月内办理入会手续,并缴纳入会基金,秘书处在收到入会基金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向入会者颁发本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不遵守本会决议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和通过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向广东省民政厅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商标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或在商标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商标所有人的代表人;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向广东省民政厅备案,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向广东省民政厅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检查常务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名,每年由常务理事会在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一名。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工作;
(三)组织并主持本年度协会各项活动;
(四)受会长委托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所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拨款和海内外人士的捐赠;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从事咨询、调查、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员缴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指相关机构是:
(一)知识产权保护部门;
(二)商标所有人的主管部门;
(三)商标所有人的行业组织;
(四)研究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生效。原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