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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店不应禁止自带酒水

齐鲁晚报 2014-02-20 09:57 酒类法规
刘德山(济宁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认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收取开瓶费等都属于餐饮业的霸王

  刘德山(济宁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认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收取开瓶费等都属于餐饮业的霸王条款,属于一种行业垄断。”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做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先与店家协商和解,和解不成可向消协或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去年10月份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市民遭遇霸王条款,不应忍气吞声,要积极向消协、工商部门投诉。”刘德山告诉记者,除了餐饮行业,通讯、保险等其它许多行业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霸王条款,在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之前,接到市民投诉后他们只能进行简单的调解。“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后,我们在处理这类投诉时更加有法可依,消费者的权利也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