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添加剂“甜蜜素”处罚条例
2016年3月,某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到辖区内的一家白酒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因其规模缩小,已达不到办证标准要求,未依法准许延续,处于无证生产经营状态。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生产的同一批次的300公斤白酒依法进行了抽样,经送有资质部门检验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白酒中含有不得检出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对该白酒生产企业应该怎样查处?
第一种观点认为: 应该以“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进行立案查处。
理由是: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该白酒生产企业应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过期后未依法准许延续,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 应该以“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进行立案查处。
理由是: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该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中检测出不得检出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属于生产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应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以“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案”进行立案查处。
理由是: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27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如果该县所辖的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已经于2016年3月施行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条例、办法或规定”,又将该白酒生产企业认定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就应该按照该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条例、办法或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该县所属的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于2016年3月未施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条例、办法或规定”,也不能够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处罚条款对其进行处罚,正确的做法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