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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法规

关于进口酒类原产地证书相关事宜的通知

食品伙伴网 2016-08-09 17:57 酒类法规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酒类专项督察报告要求,明确需要加强防范的工作风险:一是发现转口贸易国为输华酒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酒类专项督察报告要求,明确需要加强防范的工作风险:一是发现转口贸易国为输华酒类出具原产地证书的情况。如澳大利亚相关出证机构为新西兰生产的酒类出具原产地为新西兰的产地证书。二是发现最终灌装生产企业所在国出具原产地为半成品国家的产地证书情况。如智利企业生产的葡萄酒半成品到法国生产企业灌瓶,法国相关出证机构为该产品出具原产地为智利的产地证书。以上两种情况不符合国家卫计委对《预报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解释中的规定,因此在进口时不应受理报检。
 
  天津检验检疫局对于此类情况做如下要求:涉及此类情况的进口酒类产品,启运日期为2016年8月1日(含8月1日)之前的,可受理报检;2016年8月1日后启运的产品进口应符合上述要求,必须提供原产国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方可申报进口。
 
  天津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