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 香 固 体 饮 料 标 准
奢香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奢香固体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白茅根、甘草、鱼腥草、金银花、菊花、桑叶、薄荷、百合、白果、枣片、枸杞等食、药两用物品为主要原料,经水提、浓缩、干燥、粉碎后,添加白砂糖、蜂蜜、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防腐剂(山梨酸钾、苯甲酸钠),再经混匀、灭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固体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年版
国家质监总局75号令(2005) 定最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Q/SX 0002S—2012
3.1 原辅料要求
加工本品所用的药、食两用植物应符合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应呈现本品固有的颜色
滋味、气味 应具有本品固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异嗅
组织状态 粉末状或颗粒状,干爽。无结块、霉变现象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项 目 指 标
水分,% ≤5.0
总砷(以As计), mg/kg ≤0.5
铅(Pb), mg/kg ≤1.0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 g/kg ≤0.5
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 g/kg ≤1.0
糖精钠(以糖精计), g/kg ≤0.15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kg ≤0.65
注:两种及两种以上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见表3。
Q/SX 0002S—2012
表3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CFU/mg ≤1000
大肠菌群, MPN/100mg ≤40
霉菌, CFU/mg ≤5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感官品评法进行。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进行。
4.2.2 总砷的测定按GB/T 5009.11进行。
4.2.3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进行。
4.2.4 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按GB/T 5009.29进行。
4.2.5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测定按GB/T 5009.97进行。
4.2.6 糖精钠的测定按GB/T 5009.28进行。
4.3 微生物检验
4.3.1 菌落总数的测定按GB 4789.2进行。
4.3.2 大肠菌群的测定按GB 4789.3进行。
Q/SX 0002S—2012
4.3.3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分别按GB 4789.4、GB/T 4789.5和GB 4789.10进行。
4.3.4 霉菌的测定按GB 4789.15进行。
4.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班组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袋(包)样品,其中3袋(包)作检验样品,另3袋(包)留样备用。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3.2~3.6的所有项目。
5.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受检项目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Q/SX 0002S—2012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封口应严密。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及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
6.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S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及易污染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与地面间应有隔离,离地离墙不得少于20cm。
6.4 保质期
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存放条件下,产品保质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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