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雪山牌薄荷苏打水饮料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海雪山牌薄荷苏打水饮料的要求、验试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用饮用水为原料、添加适量的食用碳酸氢钠(小苏打)、调味剂食用香精、安塞蜜及天然薄荷脑和防腐剂(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或对羟基苯甲酸乙酯钠),经特定工艺加工制成的瓶装薄荷苏打水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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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1887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T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QB/T1505 食品添加剂 食用香精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31 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的测定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1.2 碳酸氢钠应符合GB1887的规定。
3.1.3食用香精应符合QB/T1505的规定。
3.1.4 碳酸氢钠应符合GB1887的规定。
3.1.5 其它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
Q/SSJ0002S—2012
3.2.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泽及性状 无色透明液体
气味及滋味 呈本品特有的气味和微甜薄荷滋味,无异味异嗅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项 目 指 标
铅(Pb),mg/L ≤0.3
总砷(以As计),mg/L ≤0.2
铜(Cu),mg/L ≤5.0
乙酰磺胺酸钾(安塞蜜) ,g/kg ≤0.3
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或对羟基苯甲酸乙酯钠
(以对羟基苯甲酸计),g/kg ≤0.25
PH值 7.0-8.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符合表3规定。
表 3
项 目 指 标
细菌总数(CFU/mL) ≤100
大肠菌群(MPN/100mL) ≤3
霉菌和酵母菌(CFU/mL)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食品添加剂
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添加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Q/SSJ0002S—2012
3.7 生产过程要求
应符合GB 19304 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感官品评法进行检验。
4.2. 理化指标
4.2.1总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铅
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铜
按GB/T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乙酰磺胺酸钾(安塞蜜)
按GB/T5009.140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PH值
按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4789.21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产品为一批。
5.1.2. 抽样
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瓶,2瓶作检验,2瓶留样备查。
5.1.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3.2-3.6的内容,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亦应进行;
A)更换设备或连续停产三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 判定规则
5.3.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用该批产品留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Q/SSJ0002S—2012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
5.3.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当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用该批产品留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时,不得进行复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
产品采用聚酯(PET)瓶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包装纸箱上应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晒”、“防潮”的字样或标志;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含量和总数量。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应离墙地存放,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产品出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
6.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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