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氧水饮料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富氧水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城县白马饮业有限公司以纯净水为主要原料,按生产实际需要适量添加一定的矿物质、医用氧而制成的富氧水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检验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500.90 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GB/T 5009.91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489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碘量法
GB 8982 医用氧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75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富氧水饮料
富氧水饮料以纯净水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矿物质和医用氧制成的饮品。
3.2 氧含量
即水中溶解氧的含量。
4、原辅材料
4.1.1 纯净水应符合GB17323的规定。
4.1.2 医用氧应符合GB 8982的规定。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控制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控制要求应符合GB12695的要求
6 技术要求
6.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度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1
臭 和 味 具有该品名的固有滋味,无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6.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值 6.5 - 8.0
镁(以Mg2+计),mg/L 0.2-2.3
钾(以K+计),mg/L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氧含量(以O2计),mg/L 5-40
总砷(As), mg/L ≤0.01
铅(Pb),mg/L ≤0.01
铜(Cu),mg/L ≤1.0
6.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50
大肠菌群,MPN/100mL ≤3
霉 菌, cfu/mL ≤10
酵 母 菌, cfu/mL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6.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2009年 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5 食品添加剂
6.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6.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执行。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
按感官品评法检验。
7.2 理化指标
7.2.1 pH值按GB/T5750规定的方法检验。
7.2.2 氧含量按GB/T7489规定的方法检验。
7.2.3镁的测定按GB/T5009.90的规定方法测定。
7.2.4 钾、钠按GB/T5750.9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总砷的测定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 铅的测定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 铜的测定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微生物指标
7.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方法测定。
7.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的方法测定。
7.3.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4789.4、 GB/T 4789.5、 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7.3.4 霉菌和酵母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7.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产品为一批。
8.2 出厂检验
8.2.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8.2.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10瓶。4瓶用于感官指标、净含量、pH值的检验;2瓶用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检验;另4瓶留样备用。
8.2.3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指标、净含量、pH值、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它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8.3 型式检验
8.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a) 主要原辅材料或关键工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间隔一年时;
d)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定形鉴定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有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 抽样方法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6瓶,5瓶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5瓶用作微生物指标的检验,6瓶留样备用。
8.3.3 型式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8.3.4检验结果中,感官指标、净含量、理化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货中加倍抽样复检,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 标签、包装、贮存 、运输
9.1 标签
9.1.1 标签
标签按GB771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
9.1.2 包装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配料表、食品添加剂、产地以及产品标准号和出厂日期。
9.2 包装
9.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9.2.2 产品采用塑料瓶(桶)包装,包装必须封装严密,无渗漏;包装体外清洁。
9.3 贮存 9.3.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存房中,应隔地离墙。
9.3.2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
9.4 运输 9.4.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挤压。
9.4.2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9.5 保质期
在符合9.3和9.4的储存和运输条件下,开启封前:
------ 净含量小于3000毫升含量的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净含量大于3000毫升,由于多次循环使用的包装的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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