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荷水饮料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薄荷水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纯净水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薄荷香精、甜味剂辅料调味制成的薄荷水饮料。本标准也适用于以添加菊花、玫瑰或柠檬等香精制成的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22255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材料要求
3.1.1 纯净水应符合GB17323的规定。
3.1.2其它原辅材料应符合GB25531的相关规定。
3.1.3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控制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度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1
香 气 具有与品名相符的香气,香气协调柔和
滋 味 具有该品种提取物的滋味,无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值 6.5~8.5
蔗糖素(g/kg) ≤1.0
总砷(As),(mg/L) ≤0.01
铅(Pb),(mg/L) ≤0.01
铜(Cu),(mg/L) ≤1.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50
大肠菌群,MPN/100mL ≤3
霉 菌/cfu/mL ≤10
酵 母 菌/cfu/mL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75号发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5531、GB 2760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按感官品评法进行检验。
4.2 理化指标
4.2.1 pH值的测定按GB/T5750规定的方法检验。
4.2.2 三氯蔗糖(蔗糖素)按GB/T 2225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总砷的测定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铅的测定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铜的测定按GB/T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检验
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4.3.2 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3.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 GB/T 4789.5、 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4.3.4 霉菌和酵母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2009年的9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产品为一批。
5.2 出厂检验
5.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10瓶,其中6瓶作检验用,4瓶作留样用。
5.2.2 检验项目
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5.2.3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3 型式检验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a) 主要原辅材料或关键工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间隔一年时;
d)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定形鉴定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有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 抽样方法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6瓶,5瓶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5瓶用作微生物指标的检验,6瓶留样备用。
5.3.3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项目
5.4 检验结果中,感观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检,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签、包装、贮存、运输
6.1 标签
产品包装上应有标签,其内容应符合GB771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标准和规定。
6.2.2 产品采用塑料瓶、桶包装,包装必须严密、无渗漏、包装体外清洁。
6.3 贮存
6.3.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应隔墙离地。
6.3.2 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
6.4 运输
6.4.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挤压。
6.4.2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 保质期
在符合6.3和6.4的贮存和运输条件下,开启封前:
-----净含量小于3000毫升含量的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净含量大于3000毫升,由于多次循环使用的包装的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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