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豆3日将竞价销售
黑龙江地储24.6万吨大豆3日将竞价销售-食品产业网
龙江省储大豆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受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于2010年12月3日组织“2010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大豆竞价销售交易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品种及数量
此次交易共上市2008年黑龙江省产大豆24.6万吨。
二、时间及地点
时间:12月2日9:00—16:00报到;12月3日9:00交易。
地点: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85号—金谷大厦610室)。
三、交易主体
买受人为省内日加工能力500吨及以上大豆加工企业(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2009年审核确认加工能力为准),买受人所购买的大豆仅限于企业自用,不得转卖。
参加竞价交易者须交纳交易保证金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于竞价交易开市前一天到账)。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应指派交易代表一人进场或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交易,交易代表须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或件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
咨询电话:
0451-84698701(交易部)
0451-84698679(会员部)
0451-84698656(财务部)
账户名称: 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账号: 20323999900100000292631
2010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大豆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关于省级储备大豆轮出销售有关事宜的批复》要求,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受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委托,按照《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 2010年省级储备大豆竞价销售,依据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交易当事人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遵守。
第二条 此次竞价销售大豆采取场内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出卖人为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发货单位为省级储备粮承储库。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为省内日加工能力500吨及以上大豆加工企业(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2009年审核确认加工能力为准),买受人所购买的大豆仅限于企业自用,不得转卖。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 此次竞价销售为2008年黑龙江省产大豆,数量246616吨。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受人需要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l、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交易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单位盖章)。
第五条 参加交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须缴纳交易保证金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上述款项必须在交易前一天汇至交易中心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账号: 20323999900100000292631
第六条 交易中心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中心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号牌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中心将密钥、用户名、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具有资格的买受人,密钥、用户名和密码等为买受人的资格凭证,属买受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标的(包括出卖人承储库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有无铁路专用线、数量、等级,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此次销售价格为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执行等级差价,相邻等级差价为每吨40元。
第八条 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会前通过龙粮网发布《2010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大豆竞价销售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 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会前3天在 龙粮网公示《交易授权书》、 《2010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大豆竞价销售合同》样本和销售细则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十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交易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交易地点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85号金谷大厦,交易现场设在610交易厅,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公共互联网进行网上竞价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如有变更,交易中心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正式交易http://221.212.41.101;练习:http://221.212.41.102)。
第十五条 现场交易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承储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销售标段以每个承储企业轮换计划为单位打包销售)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逐笔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履约保证金不足应价无效。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在新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同等价位,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判定有效应价方。
第二十六条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2010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大豆竞价销售合同》。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2010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大豆竞价销售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全部保留五年备查。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次竞价交易合同的执行期约为2个月。(具体执行期限见合同)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和承储库在成交后签订竞价销售合同,如任何一方在5个工作日内不签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部分重新 计入下一批销售计划。合同签订日3个工作日起,至合同执行期止,买受人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在农发行账户(见第五条),汇款时需注明交易代码;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当日向买受人开具《出库通知单》,买受人接到交易中心的《出库通知单》后到管理公司换取《黑龙江省省级储备大豆出库通知单》,并凭此通知单到承储企业办理出库;交易中心根据管理公司提供的实际采购成本,报省农发行审核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实际采购成本将货款拨付给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在接到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直接足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出库费用(每吨最高不超过30元,由买受人承担)由买受人与承储库直接结算,并由承储库开具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管理公司或承储库根据货款和出库费用到帐情况,积极协助买受人办理备载、请车、配车、装车等工作。大豆出库后,省级储备大豆承储库、买受人需签订《货物交接协议书》(以此作为大豆结算数量及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并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进行确认,及时上报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和交易中心进行审核。
对轮出时发生的价差收入和支出,由省财政对管理公司统一进行清算。确认的差收部分,由交易中心负责缴给管理公司,再由管理公司缴给省财政厅在省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轮出时发生的价差支出,由管理公司从省级储备粮的预拨费用补贴款中垫付,直接归还农发行贷款。轮换结束后,确认的差支部分由省财政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拨付给管理公司。
第三十条 合同执行完毕,管理公司按成交价和结算数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函[1999]560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向买受人开具粮款增值税发票,承储库与买受人双方验收无争议的,当场签署《货物交接协议书》并作为管理公司给买受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依据,并由承储库于当日告知管理公司和交易中心;如有异议,三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满,对于已经交足货款的大豆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全部运出,应当就地进行实物交割,同时粮权归属买受人。买受人应向承储库支付延期发运大豆的保管费用。按每吨每年70元标准(每吨每天0.192元,不含税)执行。其他事宜由买受人与承储库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第6.7.1、6.7.2等款规定执行(增价和扣价也要折算成增减量)。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粮食出库前买受人与承储库共同确认质量,无异议要当场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实际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具体折算标准数量粮食的计算办法如下:
1.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对于实际水分低于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2.5个百分点的,不再继续增量。
2.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内,大豆出库前,如买受人对大豆质量提出异议,则必须由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重新进行质量鉴定(此鉴定结果做作为最终质量鉴定依据),由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会同买、卖及承储库三方共同现场扦样、封样,同时填写扦样记录,并在封样袋上加盖承储企业公章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交易中心协调纠纷的质量依据。检验费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由申请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按成交额的2‰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受人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缴,余款可退还,也可转作货款;出卖人交易费从省核定的交易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中心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交易成交后,买受人未与出卖人及承储库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终止。买受人要分别向出卖人和交易中心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中心从其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其中100元/吨的违约金由出卖人上缴省财政。
第三十七条 合同期满买受人未交足货款,未交足货款部分视为买受人违约。
第三十八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承储库承担其违约责任,并按违约数量从成交之日起取消费用补贴。出卖人承储库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出卖人承储库,经举报核实后,取消其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0]19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买受人可以拒付保管费用。
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商务纠纷,首先协商解决,也可在合同期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四十条 合同执行期结束后,若买受人违约,须向出卖人支付10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中心从其履约保证金扣缴后代为支付给出卖人,由出卖人上交省财政厅;如承储库违约,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100元/吨的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储库费用补贴中扣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的省级储备大豆交易竞价销售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10年12月1日
受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于2010年12月3日组织“2010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大豆竞价销售交易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品种及数量
此次交易共上市2008年黑龙江省产大豆24.6万吨。
二、时间及地点
时间:12月2日9:00—16:00报到;12月3日9:00交易。
地点: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85号—金谷大厦610室)。
三、交易主体
买受人为省内日加工能力500吨及以上大豆加工企业(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2009年审核确认加工能力为准),买受人所购买的大豆仅限于企业自用,不得转卖。
参加竞价交易者须交纳交易保证金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于竞价交易开市前一天到账)。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应指派交易代表一人进场或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交易,交易代表须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或件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
咨询电话:
0451-84698701(交易部)
0451-84698679(会员部)
0451-84698656(财务部)
账户名称: 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账号: 20323999900100000292631
2010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大豆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关于省级储备大豆轮出销售有关事宜的批复》要求,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受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委托,按照《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 2010年省级储备大豆竞价销售,依据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交易当事人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遵守。
第二条 此次竞价销售大豆采取场内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出卖人为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发货单位为省级储备粮承储库。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为省内日加工能力500吨及以上大豆加工企业(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2009年审核确认加工能力为准),买受人所购买的大豆仅限于企业自用,不得转卖。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 此次竞价销售为2008年黑龙江省产大豆,数量246616吨。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受人需要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l、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交易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单位盖章)。
第五条 参加交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须缴纳交易保证金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上述款项必须在交易前一天汇至交易中心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账号: 20323999900100000292631
第六条 交易中心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中心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号牌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中心将密钥、用户名、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具有资格的买受人,密钥、用户名和密码等为买受人的资格凭证,属买受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标的(包括出卖人承储库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有无铁路专用线、数量、等级,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此次销售价格为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执行等级差价,相邻等级差价为每吨40元。
第八条 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会前通过龙粮网发布《2010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大豆竞价销售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 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会前3天在 龙粮网公示《交易授权书》、 《2010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大豆竞价销售合同》样本和销售细则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十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交易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交易地点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85号金谷大厦,交易现场设在610交易厅,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公共互联网进行网上竞价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如有变更,交易中心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正式交易http://221.212.41.101;练习:http://221.212.41.102)。
第十五条 现场交易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承储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销售标段以每个承储企业轮换计划为单位打包销售)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逐笔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履约保证金不足应价无效。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在新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同等价位,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判定有效应价方。
第二十六条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2010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大豆竞价销售合同》。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2010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大豆竞价销售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全部保留五年备查。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次竞价交易合同的执行期约为2个月。(具体执行期限见合同)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和承储库在成交后签订竞价销售合同,如任何一方在5个工作日内不签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部分重新 计入下一批销售计划。合同签订日3个工作日起,至合同执行期止,买受人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在农发行账户(见第五条),汇款时需注明交易代码;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当日向买受人开具《出库通知单》,买受人接到交易中心的《出库通知单》后到管理公司换取《黑龙江省省级储备大豆出库通知单》,并凭此通知单到承储企业办理出库;交易中心根据管理公司提供的实际采购成本,报省农发行审核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实际采购成本将货款拨付给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在接到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直接足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出库费用(每吨最高不超过30元,由买受人承担)由买受人与承储库直接结算,并由承储库开具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管理公司或承储库根据货款和出库费用到帐情况,积极协助买受人办理备载、请车、配车、装车等工作。大豆出库后,省级储备大豆承储库、买受人需签订《货物交接协议书》(以此作为大豆结算数量及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并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进行确认,及时上报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和交易中心进行审核。
对轮出时发生的价差收入和支出,由省财政对管理公司统一进行清算。确认的差收部分,由交易中心负责缴给管理公司,再由管理公司缴给省财政厅在省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轮出时发生的价差支出,由管理公司从省级储备粮的预拨费用补贴款中垫付,直接归还农发行贷款。轮换结束后,确认的差支部分由省财政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拨付给管理公司。
第三十条 合同执行完毕,管理公司按成交价和结算数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函[1999]560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向买受人开具粮款增值税发票,承储库与买受人双方验收无争议的,当场签署《货物交接协议书》并作为管理公司给买受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依据,并由承储库于当日告知管理公司和交易中心;如有异议,三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满,对于已经交足货款的大豆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全部运出,应当就地进行实物交割,同时粮权归属买受人。买受人应向承储库支付延期发运大豆的保管费用。按每吨每年70元标准(每吨每天0.192元,不含税)执行。其他事宜由买受人与承储库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第6.7.1、6.7.2等款规定执行(增价和扣价也要折算成增减量)。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粮食出库前买受人与承储库共同确认质量,无异议要当场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实际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具体折算标准数量粮食的计算办法如下:
1.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对于实际水分低于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2.5个百分点的,不再继续增量。
2.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内,大豆出库前,如买受人对大豆质量提出异议,则必须由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重新进行质量鉴定(此鉴定结果做作为最终质量鉴定依据),由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会同买、卖及承储库三方共同现场扦样、封样,同时填写扦样记录,并在封样袋上加盖承储企业公章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交易中心协调纠纷的质量依据。检验费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由申请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按成交额的2‰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受人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缴,余款可退还,也可转作货款;出卖人交易费从省核定的交易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中心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交易成交后,买受人未与出卖人及承储库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终止。买受人要分别向出卖人和交易中心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中心从其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其中100元/吨的违约金由出卖人上缴省财政。
第三十七条 合同期满买受人未交足货款,未交足货款部分视为买受人违约。
第三十八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承储库承担其违约责任,并按违约数量从成交之日起取消费用补贴。出卖人承储库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出卖人承储库,经举报核实后,取消其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0]19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买受人可以拒付保管费用。
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商务纠纷,首先协商解决,也可在合同期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四十条 合同执行期结束后,若买受人违约,须向出卖人支付10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中心从其履约保证金扣缴后代为支付给出卖人,由出卖人上交省财政厅;如承储库违约,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100元/吨的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储库费用补贴中扣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的省级储备大豆交易竞价销售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