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拟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条例》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
《条例》规定,从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准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送餐的,应当加强对送餐员的培训和管理,盛放食品的容器应当保持清洁,送餐包应当定时清洁、消毒,送餐时应当有防止灰尘、雨水、蚊蝇等污染食品的措施。
本省行政区内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违者责令铲除、销毁,最高罚款20万元。同时,禁止非法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转基因或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用农产品,对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等不按规定显著标示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食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进入交易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具备产地证明、检验合格报告、购货凭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者地理标志产品证书复印件之一。禽畜类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的,应附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
幼儿园、中小学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食品摊区管理单位对食品摊贩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办理延续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禁止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准证或登记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