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改革新农合支付方式 06-18
我省改革新农合支付方式 06-18
我省日前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从2013年起,全省新农合门诊统筹全部实施总额预付。在不断扩大按病种付费覆盖面的基础上,2012年年底前,每个设区市均有不少于50%的县(市、区)启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床日付费试点;同时,2013年6月底前,所有县(市、区)均启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床日付费试点,县内由按医疗服务项目付费全部过渡到按病种付费、按单元付费,县内医疗机构按床日、按病种付费覆盖率达到100%,住院病例覆盖率达到100%。
以乡镇为单位控制年度总额预算
据了解,门诊统筹总额预付是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年度门诊费用预算总额的一种付费方式。预算总额用于购买乡、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一般性疾病门诊服务。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近2至3年的参合农民年人均门诊次数、次均门诊费用水平,门诊病人流向、门诊补偿比例等确定年度安排的人均门诊统筹基金预算、年度门诊统筹基金预算总额(含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
我省将实行以乡镇为单位年度总额预算控制。根据各乡镇参合人数、年均门诊人次数、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差异、门诊病人流向等,分别测算各乡镇门诊统筹补偿费用年度控制总额。各乡镇门诊统筹年度总额确定后,不再将预算定额分解到村,由本乡镇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超支部分,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共同承担,参合农民不承担基金透支风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参合农民门诊费用补偿兑付。
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
据介绍,按病种付费是指根据住院病人所患病种确定相应付费标准的费用支付方式。按病种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出院标准出院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原则上不得另行收费。要积极做好按病种付费方式和收费方式改革的衔接。按病种收付费,原则上费用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结余部分归医疗机构所有。
根据规定,按病种收付费病种的选择,应当本着诊疗规范、费用测算相对简单的原则,可优先在卫生部已经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中选择。也可按照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参合人员的疾病谱排序,对拟纳入按病种付费的病种进行筛选和调整,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要合理控制按病种收付费疾病的例外病例的比例。与此同时,我省鼓励各地参照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探索完善现行按病种付费的模式,控制诊疗过程中规避按病种付费的行为。
原则上平均住院日不超过10天
我省将实行次均费用和住院补偿总额控制。严格控制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病人的平均住院日和次均住院费用,按年度累计,除精神病、传染病等专科医院外,原则上平均住院日不超过10天;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流向分布、医院等级和实际服务能力等,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制定控制指标。
同时,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住院日、历年住院补偿人次数等,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总床日数。按年度累计,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新农合病人住院(含按床日付费、按病种付费)总床日不超过核定床位数×365天。超过规定总床日数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负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具备收治住院病人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收治新农合住院病人,不得报销新农合病人住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