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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的海内外“双重”标准的争论

news.163.com 2011-04-27 16:29 婴幼儿食品
在4月21日召开的2011第四届中国北京食品安全高峰论坛上,这种争论尤为激烈。 出席此次会议的卫生部卫生监

        在4月21日召开的“2011第四届中国北京食品安全高峰论坛”上,这种争论尤为激烈。

        出席此次会议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处处长高小蔷强调,目前许多人对于食品安全标准有认识的误区,即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缺失、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外不一致、食品添加剂与非食用物质混为一谈。

        此前,卫生部刚刚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比国外标准松”的报道作出回应称:各国食品安全标准限值不同是客观存在的,并有其科学的依据。加入WTO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为例,我国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项目和指标值的符合率超过70%。需要说明的是,对不同国家标准的比较,应当全面、客观,不应仅以个别标准或个别指标进行比较。例如在国外允许使用的莱克多巴胺、过氧化苯甲酰等物质,在我国属于禁止使用品种。

        公开资料显示,莱克多巴胺与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一样,均属于β-肾上腺素兴奋剂,我国于2002年明确将其列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但目前在美洲地区等国家,允许将莱克多巴胺用于食用性动物,主要是为了使猪和牛加快生长并提高瘦肉率。

        出席论坛的一位研究者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中美两国的饮食习惯不同,美国人是不吃动物内脏的,而莱克多巴胺的残留主要在内脏。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限量类标准和规范类标准两大类。如果是单纯比较限量的差别没有太大的意义。我国的限量标准既有严于国际标准的也有宽于国际标准的,这个跟不同国家人群的膳食结构密切相关。

        尽管“一流产品走出口,二流产品转内销”的说法被卫生部官员称为“伪命题”,多位出席论坛的食品专家却都提到了这句话。差别在于规范类标准的执行,技术监督部门使用QS审核细则,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则按照《出口食品企业卫生要求》监管企业。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注册管理部主任史小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中国,没有取得注册资格的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是没有资格出口食品的。中国食品企业如果要申请对国外出口,首先要建立卫生质量保证体系,向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CIQ提出申请。该体系包括十大方面。

        截至2009年,中国经过CNCA批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一共有12700多家。而在这12700多家企业中间,对6类出口企业还要求必须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要通过地方CIQ的验证。这六类产品是:罐头、肉类、水产品、速冻方便食品、果蔬汁、速冻蔬菜,现在中国有2000多家企业取得了CIQ和CNCA的HACCP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