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食品必须有证才能行
日前,国家食药监局根据新《食品安全法》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民意。草案比现行条例增加了136条内容,首次明确了网售食品的抽检标准,要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需备案IP地址、IP审查许可证明、网址等信息,未按要求公开入网商户信息的,或面临20万元罚款。“如果草案实施了,以后就可以放心在网上买好吃的了。”喜欢网购小食的市民宋女士说。
以后在网上卖吃的都得有证了。
这份食药监总局自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的新规草案,比现行条例增加了136条,达到200条。
对于网售食品,草案有了最新说法。在食品生产经营部分,草案的第60条至62条新增了业界最为关注的网络食品交易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将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平台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平台上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查询。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特别要求,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信息。
草案规定,商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同时,草案规定,网售食品和线下抽检要求一样,抽检不合格的网售食品应当及时下架,停止流通。对于经检验不合格、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又无法取得联系的,草案规定,可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移除其网上食品销售信息,并暂停提供其网上交易服务。
另外,根据草案规定,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消费者和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查询。如果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也需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针对《意见稿》,记者与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草案内容也未最终确定,草案实施,我们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工作。”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