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标示相关规定》2017年实施
台湾食品药物管理局近日公告修正《应标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品项》及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
台湾“食品药物管理局”近日公告修正《应标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品项》及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标示相关规定》,按照新规定,2017年7月起,所有含有塑料材质的容器,统统都需要标示耐热温度、塑料材质,且新制包含瓶盖含有塑料材质的不锈钢杯,若业者未依规定标示,可并处罚金3到300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6027元-602700元)
据报道,市面上所售保温杯虽是不锈钢材质,但民众却对杯盖内的塑料材质有疑虑,担心遇热后产生毒素。“食药局”19日表示,2017年7月起制造的食器,只要食物接触面含塑料材质,都应标示材质、耐热温度。
台湾地区现行法令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塑料类食品容器、可重复使用的塑料水壶、奶瓶、餐盒等,都须标示材质名称、耐热温度等,避免塑料容器遇热释放出毒物,但民众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保温杯、玻璃微波餐盒却未严加规范。
“食药署”科长林兰砡受访时说,这波规范品项将以不锈钢保温杯、玻璃微波盒为大宗。她解释说,杯盖、微波盒盖多半有塑料材质包裹且会接触到食物,但因过去没有强制规定,厂商标示时有时无,民众担心吃进有毒物质,才决定扩大强制标示品项范围。
林兰砡表示,新规“上路”后,几乎所有使用塑料材质的容器都得在瓶身标示材质、耐热温度等信息,若发现未依规定标示的产品,将强制下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可罚新台币3万至300万元;假使耐热温度不符规定,同样下架限期改善,未改将开罚4万至400万元新台币。